刑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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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二、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

⏹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必须实施了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的意义

⏹定罪方面量刑方面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

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刑事责任能力的存

在,两者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类: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

⏹刑事责任能力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侵犯法益行为负刑事

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6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问题

(详见200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部分行为符合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的,以部分行为所涉罪名处罚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该年龄段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补充:如果实施前述行为,但只是以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了暴力仅仅造成被害人轻伤,原则上不定罪。但如果情节较重,定罪并无不可。但应以抢劫罪定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前述行为的,构成抢劫罪;但若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

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两条重要原则:

⏹从宽处理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2006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

⏹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问题

⏹关于法定年龄的界限能否突破的问题

⏹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四)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修正案八增加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18条第2款)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与生理醉酒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

⏹兴奋期:200—990mg/L

⏹共济失调期:1000—2999mg/L

⏹昏迷期:3000mg/L

⏹一般1毫升血液中含有3毫克或以上酒精时没有责任能力;从2毫克起责任能力减弱

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B.抢劫罪

⏹C.绑架罪D.抢劫罪、绑架罪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资格、地位或状态。

⏹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可以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

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前者为真正身份犯;后者为不真正身份犯。

⏹须注意: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是对实行犯而言的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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