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寒日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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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寒日计算时间
大寒日计算时间
【篇一: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0905】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一、目的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高层建筑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天津住宅建筑间距设计标准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二、日照分析对象、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规定:居住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全天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gb 50096-1999)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
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及《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普通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旧城区及中心商业区可酌情降低,但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
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2、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居室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3、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4、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等改变时,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三、照参数设置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1分钟
4、时间累计方式:≥30分钟的连续日照时段进行累计解释:
1、此项参数各规范无具体要求,建设部建议30分钟。
3各大城市累计方式总结:北京,连续30分钟累计;南京,连续10分钟累计;杭州,日照时数2小时,可由2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时数3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上海:冬至日连续1小时;大连、青岛、济南、石家庄、深圳采用任意时间累计。
4、见于天津市定位为宜居性城市,建议采用≥30分钟的连续日照时段进行累计。
解释:
大寒日8:00和16:00的高度角为8.52度。
冬至日9:00和15:00的高度角为14.69度。
6、光与墙面、窗面最小夹角:0 度
解释:
1、此项参数各规范无具体要求。
2、各大城市累计方式总结:青岛、济南、石家庄、杭州、南京采用最小夹角0度。
北京、大连、深圳采用的是15度。
上海根据朝向约21-24度之间(正南方向夹角46度的一半左右)。
北方城市大多采用最小夹角0 度。
3、建议天津市采用最小夹角0 度。
7、窗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外墙面处的窗台中点
8、计算受影面:距室内地坪900mm高的外墙位置
9、网格间距:不超过1000mm x 1000mm,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不超过500mm x500mm
10、真太阳时
四、日照分析步骤
1、建模
2、确定建筑主、客体范围
3、进行线上日照分析
4、线上日照分析结果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立面进行窗分析
建议:
采用线上分析和窗报批表相结合的方式。
如线上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规则要求,则无需提供窗分析报表。
这样日照模型虽然简单但相对严格,不用建立日照窗户模型,日照分析周期相对较短。
采用线上分析不满足再窗分析。
五、日照分析要求
1、建模
各大城市日照分析计算方法总结:上海、杭州、南京、大连、北京、青岛、石家庄均采用实际建模。
深圳、济南采用人为判断。
建议:天津市采用实际建模。
第一阶段进行粗略建模
解释:
在主、客体范围确定后,粗略建模做线上分析可得知有无受影响的建筑物,也可排除一部分无影响的建筑。
第二阶段进行精细建模。
有个别受影响不满足要求的建筑物进行精细建模。
再进行主、客体的最后定位,进行编号、计算分析确定。
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需考虑建筑实际高差;
参与遮挡的现状建筑,所有参与遮挡的阳台、屋顶凸出物、建筑构筑物等,均需按实际建模。
【篇二:日照分析计算的方法和心得】
日照计算的方法和心得
一、基本概念
1.气候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计算日
冬至日——12.22 南方大寒日——1.20. 北方
3.建筑计算高度:
1)坡顶;2)平顶;3)顶部退台;
上海市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江苏省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4.太阳高度角
和纬度有关,和经度无关纬度越高,高度角越小一天内,中午最大
5.日照计算和日照间距日照间距系数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最小日照间距日照有效时间的折减
6.哪些建筑要计算日照高层,小高层住宅
低层,多层,(有些地方不要求计算)
特殊公建——“老弱病残”——老年人公寓,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医院病房,残疾人公寓
不计算日照的:
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多层(因地方而异),loft住宅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
上海的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
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篇三:日照分析规定(2)2015.2社会公示版】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解读
一、济南本地的日照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纬度差别大,气候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采
用统一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我国按气候划分区域,制定出了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
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
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
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我国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采用了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
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是更为严格的日照标准日。
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但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城市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因而,多数城市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大寒日为标准日。
但是,老年人公寓和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采用冬至日作为标准日。
现行的日照分析过程中以窗户为单位进行分析,但最终是以“户”为单位考虑日照影响并作出最终结论。
也就是说,个别窗户可能不满足日照标准,但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日照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
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
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
考虑到很短的日照时间段,日照质量不佳,且实际观测中,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觉察,因此累计中去除了5分钟以下时段。
二、新区与旧区不同的日照标准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
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
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
作为规划部门会更负责地做好相关审批和公示,为市民选择作好参谋。
三、申报项目周边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也要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我市现行的分析方法中分析范围按照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
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别是临时建筑、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道路、河道两侧部分建筑。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不仅要考虑现状建筑还要兼顾到未来规划建设情况。
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现状建筑产生遮挡,或者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日照范围内,也应纳入计算范围,并根据规划条件对未建设地块进行日照计算。
四、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很多人会问,我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的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
了。
一旦出现“阳光侵权”,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也是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
五、日照分析单位的不良行为将被处罚
目前在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单位有11家,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103人。
11家单位分别是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镇建筑设计院、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东文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日照分析资格登记备案有效期2年。
旧版日照分析管理规定中要求日照分析单位对分析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未明确罚则。
此次修订中首次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如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日照分析工作、报审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等五类不良行为,但不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初次发现,约谈其法人代表,予以警告;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自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开展日照分析业务。
如果出现因日照分析报告错误影响日照分析结论、整改期满未通过验收等四类不良行为,将取消其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