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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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现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和紧迫任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开展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三、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

查工作。

四、认真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分析篇(章)。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

篇)编制大纲》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7-12-5 阅读次数 652 )

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基础,提高能源准入管理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报告。

附件:1.江苏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2.关于《江苏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

的说明附件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作者:张世祥来源: 工业处附件一:江苏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

(2007年版)

引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工业发[2007]**号)规定,编制本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

第一节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基本要求】本节(或者章)主要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地方、行业合

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特别提示】本节(或者章)内容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的要求列示,做到

完整、准确。

(1)要遵循与拟建项目“相关、适用”的原则列示编制依据。

(2)要按照“由高到低”的层次列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其他规范等各种编制依据。

(3)项目所在地对拟建项目所属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特别列示。

第二节能源供应状况

【基本要求】本节(或者章)主要阐述拟建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

否满足拟建项目建设、运营的需要。

【特别提示】本节是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客观反映拟建项目所需能源供给可靠性,并且从能源供给的角度真实反映拟建项目选址的科学合理性,阐述项目所在地能源供给现状时务必做到完整、准确。(1)能源种类必须完整。能源既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也包括焦炭、煤气、电力、热力(蒸汽)、液化石油气、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还包括水。编制节能专章(或者专篇),阐述当地供应现状时列示的能源种类不得少于拟建项目所需能源种类。(2)供给能力必须准确。对于由拟建项目以外的市场主体提供的能源,应当按照能源种类逐一列示当前(比如上年末)供给能力,对其未来新增能力应当阐述新增能力的大小以及新增能力形成的时间,并且说明新增能力的可行性。对于按照“就近、集中”原则供给的热力(蒸汽)等能源品种,应当提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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