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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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2-12-28 来源:和讯网浏览字体:[ 大中小]
家族企业的法律危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我国法制环境日趋成熟的背景下,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速的形势下,民营企业也获得了较之以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在法定的框架内安排自己的运营活动以寻求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遭遇各种困厄。但必须明确的是,民营企业运营活动中各种危机的生成均基于对法律风险管理不当。诚如通用电气前CEO杰克.韦尔奇所说,“法律风险等于商业风险,公司管理层有责任管理公司法律风险。”
因此,在民营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企业管理者要以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来看待和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否则,一旦法律风险管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则可能是颠覆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
一、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现状分析
相对于其他企业,民营企业的“人治”特色更见浓厚,因而法律风险的承载主体也常常指向民营企业家本人。
1、家族企业的法律危机
所谓家族企业是指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控制在一个家族之中,如国外的松下、惠普、福特、迪斯尼、华伦天奴等知名企业,以及我国的方太、新希望、格兰仕等。在我国民营企业中,有90%以上的是家族企业,因为在中国特定国情下,家族式网络一度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高效迅速,并且以自我激励为主的机制促成了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使用,对于市场则能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它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现象。
总体说来,家族企业具有极强的凝聚力;资源共享,集中使用;对环境的敏感性强;成员间相互信任,有效降低监控成本;企业员工队伍稳定;信息沟通及时快捷的六大优势。在初期阶段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在人才资源和知识结构方面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背道
而驰,使得企业规模难以扩张,甚至被其它竞争对手所击败。因此,家族企业普遍都是中小企业,大型企业较少。
所以,民营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治理改革,保持制度上的优势。改造的思路是这样的:
第一、要科学地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从而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
第二,实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发展需要这两种权力的分离,因为创业者自身的管理能力已经跟不上企业的发展,急需引进优秀的专业管理人员,创业者主要是学会如何监督和激励这些管理人员,这也是家族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第三,引进合作者,作战略上的准备。从公司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企业战略运作模式。它可以为民营企业注入新的血液,包括科学的管理技术、先进的企业运作方法,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改变民营企业的产权现状,而民营企业产权问题向来是一个大隐患,引入战略投资合作者,有助于为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2、企业家个人刑事风险危机
在法律风险这个角度看,企业家个人的刑事风险是头等重要的法律风险,因为触犯刑律而付出的代价是最为严重的。每年我们都可以看到影响较大的富豪因“涉案”而落马。为什么会这样?一方面是行为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的量刑之重。可以发现,2002年、2003年是富豪落马的“高峰期”。他们的犯罪与金融体制固有的漏洞、与其“视国法如儿戏”的观念、与其同官员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等紧密相关。仅在2004年,就发生了数起影响极大的民营企业家获罪案,如国洪起涉嫌诈骗被警方刑事拘留,戴国芳因为“铁本事件”也遭遇同等下场,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的公开审计报告使冯明昌的74亿元骗贷案公之于众。
我们发现这样一条奇怪的路径:这些民营企业家在获得第一桶金以后,开始进行包括并购国企、走多元化道路、资本运作等行动,接下来就是资金链断裂、富豪落马的下场。这样的路径是否具有普遍性,在这些倒下者的背后,到底潜藏了哪些规律性的东西,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个特点:主要集中在资金问题上,犯罪手段多样化
许多案件尽管具体犯罪细节不同,但几乎都是在资金方面出现了问题,并且,违法犯罪手段呈现多元化趋势。如国洪起广东证券一案中,他利用国债回购业务,勾结证券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虚增其国债数额。一方面,将虚增的国债卖掉提出现金,另一方面,以虚增的国债向银行抵押贷款。现行的制度缺陷也给挪用他人国债以可乘之机,还可以在挪用之后不停地通过循环操作延迟发案时间。
第二个特点:法制意识薄弱,陷入犯罪危机
这一点具有普遍意义,家族式企业最大的管理漏洞是财务监管失控。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家的资产所有权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往往认为我是公司大股东,我拿公司的钱就是拿自己的钱。其后果是: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就是“盗窃罪”。
第三个特点:官权商用,商利官分
在民营企业犯罪问题上,恰恰是由于权不为民所用,而被商所用。商利官分,因此出现了所谓“腐败官员+金融犯罪+国有资产流失”的民营企业家犯罪经典组合模式。经济学者巴曙松指出:尤其是房地产业这种政府管制色彩浓重的行业,存在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寻租现象。而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东窗事发之日,也恰恰是大批腐败官员落马之时。回顾民营企业成长过程,民营企业家有意或无意地维持着与各政府部门的亲密关系,而这为以后的腐败犯罪也种下了祸根。这也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最初的民营企业家好比骑摩托车的人,偶尔违反交通规则可能蒙混过关,已经逐渐长大的民营企业家是开轿车的司机,如果再不守规,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民营企业家触犯刑律的结果是付出丧失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而企业本身,势必也将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
2007年初,全国工商联发布了《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工商联从宏观上指导民营企业加强管理出台的第一个专门文件。它是针对目前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危机频发的现象而制定的。由此可见,素有“民营企业代言人”之称的全国工商联已正式将“防范民营企业风险”提上日程,并从制度层面施以援手,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和提高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的能力和水平。这一方面说明了民营企业发展已经获得了更大程度、更为深入的关注,而另一方面,也说明民营企业在实现发展中所遭遇的各种风险已经日益突出,以至于到了亟待解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