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对外交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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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文化艺术对外交流协会

成立大会会议文件之四

xx市文化艺术对外交流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xx市文化艺术对外交流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xx市范围内文化艺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贺州各领域文化艺术团体的相互交流、整合贺州文化资源、推进贺州文化艺术的健康发展、增强与国内外相应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贺州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贺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广西xx市总工会工人文化宫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本市各领域文化艺术团体相互交流。

(二)协助本市文化艺术类的裁判考级以及学员考牌。

(三)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相关文化艺术专业技术咨询。

(四)根据主管机关和会员的委托,协助调查相关事宜。

(五)组织大型的教学及演出等活动。

(六)开展符合本会章程公益事业和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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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办国内外相应协会委托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和会费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协会批准同意。

(四)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规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

(三)交纳会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凭证。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凭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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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在按本会的规定结清当年应交会费后,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费标准按本会执行的会费标准,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 由主席、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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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会员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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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行使其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会议行使第十八条(三)、(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前,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操守好、专业水准强、有代表性予以推荐、遴选、任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分管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主席、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上款各个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主席、理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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