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质检、储存、运送服务合同(2002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资质检、储存、运送服务合同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管道分公司商务处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署时间:2003 年 3 月 20 日
合同签署地点:河北省廊坊市
为规范交易行为,密切合作关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商务处(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1.1 甲方委托乙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基本建设(不含新建管道项目)、生产维修及更新改造项目中的采购物资提供质检、储存、运送等物资供应服务工作。
第二条服务原则
2.1 对所有服务事项做到服务质量优良,价格公平合理;
2.2 对所有服务事务做到公开、透明;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委托服务事项转委托。
2.4 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就具体项目甲方向乙方下达服务委托书,乙方在相关采购合同中签字盖章。
第三条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3.1负责国内采办物资质检工作和国外引进物资的有关验收、商检、索赔工作,对国外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控制”。
3.2 仓储保管工作;
3.3 物资配拨或配送服务。
第四条服务方式
4.1 按照本合同,具体项目甲方向乙方下达服务委托书,乙方按委托内
容组织实施。
第五条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
5.1 质检、储运、运送服务中的质量标准以国际和国内现行或最新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依据。
5.2 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在质检、储运、运送前作出相应具体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1 对乙方的物资质检、储存、运送供应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批乙方提出的工作方案;
6.1.2 对乙方执行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制度、程序情况及物资供应管理、供应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1.3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计划安排、设计料表、设计变更单,并提出采购物资的产品标准、生产检验标准、加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口物资要提供技术质量规格书;
6.1.4 协调乙方与设计、施工、使用单位的工作关系。
6.2 乙方权利及义务
6.2.1 根据甲方生产建设需要编制有关物资质检、储存、运送等物资供应方案;
6.2.2 负责所购物资的保管并按甲方的指示发放。仓储管理严格执行仓库保管规程的有关规定;
6.2.3 负责物资的调拨与结算;
6.2.4 负责组织协调供货厂商进行现场服务,解决物资供应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和技术问题;
6.2.5 深入现场了解并及时解决物资供应中的问题;
6.2.6 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并向甲方汇报物资供应工作进展情况;
6.2.7 加强物资供应的质量管理,保证所供物资质量合格率100%;
6.2.8 加强同设计、施工单位的联系沟通,搞好协作与配合;
6.2.9 接受甲方关于物资供应、管理的监督。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7.1 取费标准:根据甲方委托事项双方协商确定。
7.2 费用:年预算服务费:壹佰伍拾肆万伍仟元整;超出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的服务另行签约结算。
7.3 支付方式: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按月支付。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9.1 甲方就服务范围内的事务正式向乙方发出的并经乙方认可的所有书面要求,均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9.2 甲、乙方就服务事务的变更,均应协商一致,双方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无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由于甲方提供资料有误而造成物资工艺功能不符合生产建设要求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因甲方拨付采购资金不到位,影响采购供应工作的及时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
10.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物资供应工作延误工期的,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物资丢失或损坏的,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物资质量低劣的,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6 甲方未按时支付各种必要款项或报酬,乙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索取违约金;
10.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8 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1.1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管道分公司关联交易协议》有关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1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有关合同条款。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12.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2.3 合同及其附表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合约、理解和通信。合同在甲乙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修订,合同的修订在取得双方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12.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关联协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12.5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规定执行;
12.6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2.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