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含有机溶剂清洗剂企业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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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含有机溶剂清洗剂企业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安监局:

近年来,我市电子行业发生了多起使用含正己烷、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清洗剂职业中毒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职业危害预警预报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职业中毒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2006年3月6日,吴中区苏州协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了9名员工正己烷中毒事故。该公司使用一种含正己烷的“去渍油”清洗线路板塑料盒。发生事故的清洗车间以自然通风为主,无局部排风设备,车间东面的密闭洁净室,也无新风送风和排风系统,公司未为员工配备防毒口罩和乳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2006年4月28日,高新区苏州五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名职工因接触三氯乙烯引起重症肝炎、肝衰导致死亡事故。该公司使用广东中山市某化工厂生产的“CB-91”清洗剂,供应商没有提供MSDS等相关材料,公司不清楚“CB-91”清洗剂含三氯乙烯和异丙醇成份,导致了事故发生。

2007年10月4日,昆山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名职工因接触三氯乙烯过敏而引起的急性中毒事故。该职工2007年8月27日入公司部品加工课使用三氯乙烯从事清洗作业,到10月4日发现身体不适,身体上出现红斑点,企业立即送该职工到苏州第五人民医院就治,确诊为过敏性中度急性中毒,住院治疗。

2008年3月10日,吴江瑞仪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发生了6名员工正己烷职业中毒事故。该公司冲压车间使用含正己烷的“去渍油”,在车间洁净室去除冲压件污渍,车间洁净室无局部抽风、送风等通风设施,员工使用的防护用品仅为单层棉质口罩,再无其它有效防护措施,且“去渍油”使用量较大,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这些事故,都是由于使用含有机溶剂清洗剂(以下简称“清洗剂”)引起的中毒伤害事故,主要原因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薄弱,未落实职业危害监管和防范措施。具体表现在:使用的清洗剂从非正规、合法渠道采购;企业未辨识清楚其主要成分,了解其危害性,也未将危害性告知员工;作业现场通风、排毒等防护设施欠缺;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或配备不准确、或员工未能正确佩戴;员工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知识匮乏,不了解接触物质的危害性、预防措施和中毒出现的症状,自我保护意识差等。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持我市职业卫生形势稳定,现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落实使用“清洗剂”企业防范职业中毒事故的各项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各使用“清洗剂”作业的企业在辨识清楚现在使用“清洗剂”主要成分基础上,切实做到:一是作业场所通风、排毒等防护设施完备良好,并正常运行;二是为职工正确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三是组织接触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预防中毒的能力;四是采购使用或者更新“清洗剂”必须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有机溶剂清洗剂经营范围的供应商购买,索取生产企业提供的MSDS等相关材料,辨识清楚产品的主要成份。五是根据“清洗剂”成分、危害和特性,督促企业定期有针对性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

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向员工告知检测和体检结果;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要建立日常身体健康状况观察制度,发现职工出现职业中毒(或者疑似中毒)症状,要立即送往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报安监、卫生部门。六是尽量使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从源头上杜绝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大对“清洗剂”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为规范经营秩序和强化源头控制,各级安监部门要查清和掌握辖区内从事“清洗剂”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要切实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做到:一是建立流向登记制度。对所售“清洗剂”客户基本情况、产品种类、销量等建立流向台帐,并定期向安监局报告;二是建立销售告知制度。向购买和使用单位明确、如实告知所购“清洗剂”的主要成份、用途、使用方法和防范措施要求等,并提供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资料、产品成分、MSDS等中文使用说明书;三是建立定期跟踪回访制度。向购买和使用“清洗剂”企业提供售后回访服务,跟踪掌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坚决查处、打击各类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无照经营“清洗剂”的企业行为。6月底之前,各级安监部门查清辖区内的经销网络,并实行动态监管。

三、切实加强对各类使用“清洗剂”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使用“清洗剂”企业的检查和监管。一要督促各类使用“清洗剂”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各种可能引起中毒事故的隐患,落实今年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的企业要完成的十项工作,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二要结合职业危害申报普查,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重点突出对电子信息设备制造行业企业的排查摸底。一旦发现有使用含正己烷、三氯乙烯或含有未知成份清洗剂的企业,要立即开展检查,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责令企业保证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在日常检查中一旦发现有其他使用清洗剂清洗零部件和产品的企业时,必须立即责令企业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相关资料,查清所使用清洗剂的成分。企业不能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要责令企业立即停用,并要求企业提供供应商及相关材料,实行“清洗剂”倒查制度,追查供应商供货链和责任。全面普查并强化对使用同种“清洗剂”企业的监管,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有效控制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四、切实开展职业危害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类职业危害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活动,重点突出对使用以“洗网水”、“清洗剂”、“去渍油”、“洗板水”等名目出现的含有机溶剂清洗剂的企业的隐患排查。要督促企业对排出的隐患,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会同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积极落实治理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减少和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各地接到本通报以后,要迅速将通报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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