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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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在 《法制日报》上向ETS和GMAC公开赔 礼道歉,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 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95.3万元,赔 偿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 合理支出人民币6.3万元。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 地域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任何国家都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 统一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一般可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 力。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简称 “GRE”考试),并将TOEFL和GRE考试试题 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 ETS还以“TOEFL”(文字)、“GRE”(文 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位于美国弗 吉尼亚州的GMAC,开发创作了“研究生入 学考试”(“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简称“GMAT”考试),将开发的试题 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 “GM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 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 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 日停止。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 两种: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 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法的失效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 终止效力或被废止的时间。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形: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 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 效力。 2、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 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 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但有两种例外:第一,对享有司法豁免 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外国元首、政 府首脑及他们的随从人员)不具有法律 效力;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 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 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 不具有法律效力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 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 些法律失效。
第三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民法适用的范围 第二节 民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 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 时间发生法律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那些 人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 范围采用许多国家采用的原则,即以属 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 结合的原则。
197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 方学校擅自复制ETS、GMAC考试试题的行 为曾进行稽查,并暂扣了《TOEFL全真题精 选》、《GRE全真考试题》等书籍资料。此 后,新东方学校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 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GRE、 GMAT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GMAC的著 作权。但之后,新东方学校仍继续复制销售 这些试题的书籍资料 .
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 于该国管辖的全部,而在该管辖领域之 外无效。 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过管辖领 域外的效力。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 染的,也适用本法”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 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 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 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其适用 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ETS、 GMAC的考试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新东方 学校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并 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 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美 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 管理委员会(GMAC)向法院起诉,法院判 决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的 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将所有的侵 权资料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 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例如《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案情: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和研究生入学管 理委员会(Graduate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与北京私立新东方 学校发生著作权及商标权权属纠纷。设立于 美国新泽西州的ETS,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 研究生院入学考试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 (“Test of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简称TOEFL考试)和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录 取标准的“研究生录取考试”
(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则。但在具体 实施中也有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 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 则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36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