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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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一、规律及其特点
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规律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
2、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
3、规律是事物稳定的联系;
4、规律具有客观性;
二、对立统一规律
1、矛盾及其根本属性
第一,矛盾、同一性、斗争性。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是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对立面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趋势和性质,具体表现为:
其一,矛盾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赖性。
矛盾双方各自以对方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互为媒介,互相依存,任何一方都不能脱离对方而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其二,矛盾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
矛盾双方不仅互相依存,而且存在互相渗透的渠道和桥梁,存在相互转化的趋势和可能。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对立面之间互相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对立双方
互相分离的倾向和趋势。
第二,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
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躯体表现为:
其一: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表现为二者之间互相联系不可分离的关系;
其二: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对立表现为二者之间是相对绝对、相互区别的关系。
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紧密结合、共同推动的结果。
同一性与斗争性各自在发展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第一,矛盾同一性在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
其一:矛盾双方互相依存,为事物发展提供前提;
其二:矛盾双方互相渗透,各自从对方汲取有利于自己的因素,最终使整个事物得到发展。
其三:矛盾双方互相贯通,规定着发展的基本趋势。
第二,矛盾斗争性在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
其一:在事物量变阶段,矛盾斗争推动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为发展积蓄力量,创造条件。
其二:在事物质变阶段,矛盾斗争突破旧事物的极限,使旧矛盾解体、新矛盾产生,旧事物变为新事物,使发展从可能趋势转化为现实。
第三,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
内因即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即事物的外部矛盾;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外因的作用又是不同的: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和外因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在唯物辩证法中主要有两种含义:世界上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同类事物矛盾性质的普遍性。
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就必须坚持用矛盾的观点去研究和处理一切问题,将矛盾分析法作为最根本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
无视矛盾和回避矛盾都是错误的。
第二:矛盾的特殊性在唯物辩证法中指不同事物矛盾的性质、地位、作用及解决方式等的差别性与特点,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其一:矛盾性质及矛盾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其二:矛盾及矛盾方面地位、作用的特殊性;其三: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
第四,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其一,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相互区别,即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相互依存,即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共性统摄个性,没有无共性的个性。
相互转化,即随着事物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共性与个性可以相互过渡、相互转化。
第五,坚持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原理的意义,矛盾普遍性与特
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在唯物辩证法中占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在认识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其一,就人类认识过程而言,从对个别、特殊事物的认识上升到一般、共性的认识,再用一般、共性的认识指导对其他个别、特殊事物的认识,这正是人类获得正确认识的正常秩序。
其二,就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践而言,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理是毛泽东同志确立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也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在化建设伟大实践的理论指南。
4、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第一,唯物辩证法揭示的是事物的联系与发展,而对立统一规则则具体揭示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根本动力。
第二,唯物辩证法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而对立统一规律则是理解唯物辩证法全部理论的关键。
第三,唯物辩证法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
矛盾分析法则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