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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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统一对二类障碍的认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或代管的各电力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或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电力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章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第四条发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一)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二)发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被迫停止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
(三)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
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被迫停止备用。
(四)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五)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六)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七)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龙门吊、桥吊、翻车机、波轮机、斗轮机、机车、堆取料机、螺旋卸煤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八)给煤机堵煤,造成给煤机跳闸或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九)火灾报警自动装置故障退出48小时内不能恢复。
(十)运煤铁路道口、信号异常故障6小时内不能恢复。
第五条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床压)、锅炉管壁温度(循环流化床锅炉床温)、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二)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未构成事故的。
(三)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四)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未构成事故的。
(五)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六)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七)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八)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九)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十)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十一)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
(十二)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十三)汽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允许值。
(十四)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
(十五)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十六)汽机高加泄漏120小时不能恢复运行或全部高加停用;汽机旁路不能正常工作;水源管线泄漏停运,36小时不能恢复。
(十七)供热系统故障,12小时内不能修复供热。(供热系统设备损坏、异常运行或故障参照生产系统)
(十八)、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同时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十九)出灰系统浓缩机因故造成压耙,8小时内不能恢复。
冲灰管线泄漏,造成污染。
(二十)锅炉捞渣机、碎渣机因故被迫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脱硫系统异常停运24小时内不能恢复(脱硫设备属正常生产设备)。
第六条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二)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三)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四)发电机补氢量超过现场规程规定数值,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
(五)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六)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时间超过4小时。
(七)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八)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144小时内未安排检修。
(九)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十)10kV(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十一)10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十二)10kV线路带电作业发生瞬间接地。
(十三)6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十四)备用励磁调节装置不能正常备用;励磁整流柜一台故障。
(十五)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十六)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十七)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公用配电室、配电架的开关、刀闸、自坠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
(十八)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十九)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168小时内未修复。
(二十)供热系统设备损坏、异常运行或故障参照生产系统。
第七条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发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ETS异常,24小时不能恢复。
火焰监测装置异常退出,8小时不能恢复。
(二)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三)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四)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五)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