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避难硐室使用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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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避难硐室设置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规范井下避难硐室的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09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规定,根据小屯煤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对井下避难硐室设置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井下避难硐室的设置范围

1、每个采区要设置采区避难硐室。

2、在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300m 和采煤工作面需要放炮,必须设置避难硐室。

二、避难硐室的标准要求

1、避难硐室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但每人使用的面积不小于0.5m2,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0m,中央避难硐室同时避难不少于20 人,采区避难硐室不少于15 人,工作面避难硐室应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但不少于8 人,避难硐室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

2、避难硐室的门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避难硐室隔离墙采用砖、料石构筑,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四周掏槽见煤、岩实体,且不小于0.2m。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满足强度要求且严密不漏风,门扇厚度为50mm。门扇只准向外开,门扇与门墙用铰链联接时,安装绞链的位置应靠工作面一侧。

3、避难硐室内必须设有供水管路(配备饮用水)和单独的压风供气管,必须安设通矿调度电话和压风自救装置,还必须配备与之相适应个数的隔离式自救器。

4、避难硐室内的压风自救装置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且每人的供气量不小于0.3m3/ min。

5、隔离门墙上要留有过放炮母线的墙孔,隔离门上方要留有能向外

开启向内关闭的观察窗(便于处理硐室内瓦斯超限),观察窗关闭时必须落入墙体框内,观察窗的木板厚度大于50mm,放炮时必须关闭。

6、硐室内安设三面木板座椅,木板中间和两端用砖砌成墩子。

7、压风自救装置安装高度必须以呼吸罩能完全罩住人体头部为准(考虑人员坐在木板座椅上)。

8、避难硐室的供风、水管路必须采用铁管硬连接,以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三、避难硐室的使用管理

1、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掘进巷道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构建避难硐室,构建完工后由通防部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使用和管理。

2、自救器由施工单位领用保管,每半年由救护队进行充氧、换药和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帐。

3、放炮时避难硐室只准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三人使用。施工单位要保持避难硐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准存放与自救无关的材料物品。

4、放炮前瓦检员必须检查压风自救装置、供水管、电话等是否完好,不完好时严禁在避难硐室内放炮。

5、放炮时班组长或放炮员必须在避难硐室内巷道中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监测放炮时的瓦斯浓度。

6、放炮员在避难硐室操纵放炮时(包括深孔松动爆破),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站岗警戒。

7、避难硐室由施工单位每班进行管理维护,隔离门由通风设施工负责维护。

8、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硐室内的瓦斯浓度,隔离门平时要打开,硐室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要及时汇报处理。

9、避难硐室必须挂牌管理,按旬检查。

10、报废不再使用的避难硐室,由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回收或装配到新的避难硐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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