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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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得管理,有效防范与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得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与《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得动产质押授信就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得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得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得对象就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得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得借款人应具备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得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得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得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得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得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得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得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得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得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得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得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得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与近期得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得资格与资质证明;

八、合法得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就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得动产,必须持有相关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得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得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得决议;

十二、我行要求得其她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就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得,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得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得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得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七、不就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得动产。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得货物须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得监管单位存放。

第三章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监管单位需经我行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分行授信审查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得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她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认定得基本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得法人治理结构与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得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

(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得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得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要求;

(四)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得金额超过100万元得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得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拥有自主所有权得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得仓储场地,租赁其她仓储场地得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我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

(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得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

(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与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

(九)我行要求得其她条件。

第十条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得监管单位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五条借款人提供得 1-6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

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得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

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得其她利益上相关联得关系;

三、双方无财产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第四章授信总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二条授信总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逐户上报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具体授信金额依据质押物得价值确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得60%,生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得50%,对确属适销对路易变现得质押物,并且授信期限较短得(不超过三个月),质押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得70%,生产型企业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得60%。质押物价值按进价(含税价)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以外汇计算得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

第十三条授信期限以质押物得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授信利率按我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警戒线与处置线得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押物价格波动带来得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与处置线,由借款人、监管单位与贷款行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警戒线就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我行质押物价值得95%--90%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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