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含规范模版表格)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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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行公司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二章管理基本要求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动产质押业务中,前中后台岗位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业务调查岗。主要工作职责:受理申请人的授信申请,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2、业务审查岗。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

3、贷后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押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台账管理要求。营销部门在动产质押授信中应建立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品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供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押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业务授信基本要求

(一)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

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

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九条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2、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

第十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项下货物价值的确定必须满足:

1、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

2、货物价值应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

3、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货物质押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客观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商品历史价格变动波幅和波动频率以及未来趋势;

以谨慎性为原则,审慎预期商品在质押期间以及质押到期后一年内的市价情况。充分估计货物的竞争性产品、替代性产品、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货物自然的无形有形损耗、变现渠道、变现成本费用等因素可能对产品市场与价格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动产质押业务中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质押率,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授信金额原则上应不高于借款人近二年平均存货的60%。

第十三条我行动产质押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必须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最长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在具体质押授信期限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

1、原则上要求质押货物的可保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授信期限;

2、授信期限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二)授信申请人

第十四条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客户,除满足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贸易企业。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三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3、专业进出口公司。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合作仓储单位

第十五条授信500万元以下(含),授信申请人自身有固定的动产仓储场所,且有完备的硬件设施,我行可即时查看、了解(通过第三方网络或其他较直观便于操作的方式监管)授信申请人质押物仓储情况的,经授信申请人申请我行批准同意的,可以不引入第三方监管单位。

我行对合作仓储单位基本要求: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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