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程序设计混乱,功能发挥不足

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引入外部监督程序弥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保障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彰显司法程序的正义性,然而现行制度的涉及欠缺经常化、规范化的特征,影响其充分发挥效能,在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

1、办案期限与监督期限的冲突

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三类案件”监督程序紧密相关的法定期间有:强制措施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规定(试行)》第27条规定,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15日。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由此可见,规定是将监督期限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的。因此压缩办案期间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对于不服逮捕的案件,由于主要是事后监督的性质,因此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而且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案件部门提出,承办案件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辩期间和审查期间都很紧凑,存在超期羁押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在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监督工作仍未完毕的,还可以依法撤消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没有侵犯的危险。对于拟撤消案件的,由于没有侦查期间的限制,同时侦查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并不影响侦查部门的办案工作。但是,对于拟不诉的案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审查起诉期间,而且这种监督是在事中进行的,势必压缩了审查起诉部门的审查起诉时间,一种结果就是可能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另一种结果就是可能突破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间,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权与检察长权限上的冲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一般案件由检察长决定逮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则由检察长决定。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一般案件由检察长决定,有利于诉讼

效率的提高;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保证所作决定的正确性,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决定程序无疑是合理的,体现了对公正和效率的兼顾。但是,《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是说,只要是检察长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无论检察长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否有权作出生效决定,都必须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规定遵循的是公正优先的原则,是为了确保诉讼公正的实现。但是如此规定,检察长对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所拟意见的情况下,受到了剥夺,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因此,这一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两者对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作出了不同的选择,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两者兼顾的方法,而人民监督员制度遵循了公正优先的原则。

3、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冲突

人民监督员对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但对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为事中参与,同步监督。这带来一个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及时保护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其审查的期限最长可以是一个月,如果确属应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应该的羁押。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上,较其他犯罪嫌疑人多了一个权利保护措施,而在不起诉上,又多了一个权利及时得到保护的限制措施,这两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不能不说,在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过多关注该制度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更多考虑到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

4、人民监督员选任不合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和法律术语,而“人民”中的那些人或群体适不适宜担当人民监督员由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来界定。难免会有“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之嫌。实践中,被调查的各个地方检察机关基本上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中物色,有的地方采取了主要在专业人士中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为人民监督员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一做法可能会将普通民众排除在监督活

动之外,导致选任范围窄,代表性不足。诚然,人大代表、专业人士无论是在社会地位、专业知识、参与能力,还是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要优于普通民众,但是如前所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不仅是法律术语也是一个政治术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克服司法垄断和专业化可能存在的不足,通过人民监督员来听取社会各界对案件的评价,评价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这是了解、听取社会民意的重要渠道和载体,也是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举措。1此外,多数产生于领导阶层的人民监督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案件监督,或对检察业务和法律法规不熟悉,也是监督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法律依据缺位,监督权刚性不足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为社会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是一项权利性监督。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仅仅规定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而非来自与法律的赋予,监督员的表决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只能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该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检察院的组织与管理,因此这一监督权并不具有独立性、制约性及权威性。

1 、人民监督员职责规定不完善

人民监督员通过对职务犯罪调查过程的监督,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犯罪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的行使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力,然而相关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但对如何听取以及履行何种程序却未做规定;案件承办人要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本案的主要证据,但对主要证据的判断标准和证据的范围、种类、形式等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回避和保守秘密的义务,但哪些情形应当回避,如何对监督员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回避情形进行调查以及如何对监督员是否遵守保密义务进行审查均无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人民监督员应当忠于事实证据、秉承良知和理性实施监督,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不正当的接触,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但对此也无相应的判断标准和考核依据;人民监督员是否有权进入羁押场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对于基层检察院,

1郭彦《“强化八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载《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7年第2期

职务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少,而拟撤销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无法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是否可以适当扩大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范围,使其不流于形式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探讨。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整个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职责规定的完善有利于形成一个全面、完整、可操作性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系,使该制度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改善执法环境,遏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2、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职责规范不明确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具体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它既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者,又是推进者,这一双重身份决定了它是调控和指导人民监督员制度运作的中坚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在全国各级检察系统中实施,并防止流于形式,保障他们实施监督工作的顺利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中要求各级检察院建立人民监督院办公室,其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但如何履行上述职责,规定没有明确。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6年7月30日以72票赞成、1票弃权、1票反对的高票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决议》,开辟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2有关学者指出,作为一种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监督,根据宪法原则和有关规定,由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则》是可行的,这样可以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趋干制度化和规范化。3

3、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定位不清

2

载《检察日报》2004年08月24日第一版。

3青格勒图、乌云巴特尔:《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监督衔接设想》,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3期。

通过调查,截至2007年底,红河州两级检察机关仅有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对该院所聘任的人民监督员的案件监督进行过考核、表彰,全国其他各省市各级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表彰的情况也不多。很多学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由人民检察院考核管理是一大缺憾,难免又回到“自己监督自己”的怪圈。4那么究竟检察机关该不该对人民监督员的案件监督质量进行考核和表彰呢?

究其本质,是回答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权利监督”还是“权力监督”的问题。“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两者存在着实质性区别。权利是授益性的,现代社会中立法不可能将所有权利都囊括其中,所以“法无明文禁止即权利”是法治国家公认的行为准则;而权力是授予性的,没有立法的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行使。《宪法》第2条、第27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6条这些立法条文可以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法律依据,但这只能说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未违宪,并不足以说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直接法律依据。因此,在立法没有明确授予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从性质上看只能是权利性的。5从形式上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产生的,那么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力是否源于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权部分授予?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宪法授予的国家公权,不能随便地扩张和让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并没有通过权力的扩张和让渡取得权力性。但是,如果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权利性监督,那么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有的鲜明的程序刚性特征又无从解释。众所周知,权利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柔性的,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却能够必然引起一些法定程序的启动,即使没有实体的权力,也有程序性的权力,这种程序上的刚性与强制性足以使其与以往任何一种权利监督相区别。所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准权力监督,是“带有权力因素的权利”,即实体上的权利监督,程序性的权力监督。目前没有适格的法律授权依据,以上问题,都有待立法解决,使该项制度从准权力监督向权力性监督转化。

三、保障不利阻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长期发展

1、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对人民监督员支持不够

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同级人民政府

4戴中祥:《人民监督员制度探讨》,载《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5年第8期。

5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和制度的深化和发展》,载《人民检察》,2005.1(下)

也没有对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必要的支持,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费保障尚未形成良好的制度,迄今仍未能有效的实施。

2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

通过调查,红河州两级人民检察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落实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存在不够重视的地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认识不足。其一,检察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检察官本身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有少数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存在着对试点工作相关规定不熟悉,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其次,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三类案件”、“五种情形”都是要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产生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所预期的效果,而在红河州两级检察机关中,有的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够充分,把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开展看成是加重业务部门工作量,阻碍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另外,人民监督员自己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红河州两级检察机关所任命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数都是由单位所举荐,多数是党政干部,许多人把人民监督员当成单位分派的一项任务来完成,或是把人民监督员仅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持无所谓态度。加之,多数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意识淡薄,案件评议会上发言很少或几乎不发言,更多的是以同意承办人意见以予搪塞。再次,很多人民监督员都是党政机关干部,本身工作繁重,这也给评议案件时间的确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个别人民监督员临时有事不能参加评议案件会议,也给试点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3、实施经费难以保障,阻碍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部科学的法律法规要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这部法律法规的作用,才能体现法的价值,否则只能留存于纸上。同样,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想取得预先制定时的效果就必须全面有效的实施开展起来,才能发挥这项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制度的价值,最终达到制度创制的初衷。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要顺利开展工作,首要条件就是经费的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前的宣传工作、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成本等一系列都要求经费支持。事实上,目前的情况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没有专项经费,除个别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积极争取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外,其余各地都是从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中“挤”出来

的,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经费的缺口,让宣传、参与等工作可有可无的现象,选任、案件评议等工作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环境监督员制度

环境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一般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技术,协助环境管理总负责人领导和组织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2、认真做好所分管的环保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环保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检查和落实分管部门的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监督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4、负责公司内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执行、监督管控工作。 5、负责环保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6、负责公司定期的污染排放申报工作,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内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 8、按时完成环境管理总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3、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4、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废气处理监督管理制度 1、做好入炉煤质量的统计工作。 2、按要求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3、检查废气处理设施岗位职工操作情况。 4、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修记录。 5、检查并维护保养好烟气在线监测仪器仪表。 6、当发生烟尘类污染事故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烟尘量或浓度,并限制使用烟尘产生设施,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等。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范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 一、区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信访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2019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诚恳接受监督 三、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 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

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玩忽职守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19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起诉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起诉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19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和撤销案件。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以良好的医德医风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特制定我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一、聘请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由8-10名人员组成.社会监督员要具有认真、客观、公正和热心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素质。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两年,由聘任单位发给聘书。在聘期内因健康、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由聘任单位收回聘书。要向社会公布聘现任的社会监督员的名单,让社会监督员更好地收集群众的意见。 三、要积极协助、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四、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虚心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医院主管领导主持,相关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五、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能当即解决、解答的要当场解决、解答,给社会监督员一个满意的答复;对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向社会监督员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社会监督员的谅解和支持,同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承办结果通报社会监督员. 六、设立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会议记录本和社会监督员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本,做好有关记录工作.会议记录本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座谈的具体内容等。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奉记录包括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时间和情况、社会监督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等内容。 七、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1、医院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是否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做到“四个一样”(即生人熟人一样、群众干部一样。乡村城市一样、院外院内一样)。 2、对待病人是否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稳重、仪表端庄,做到“五心”(即检查细心、治疗精心、解释耐心、听取意见虚心、让病人及家属放心)。 3、医院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利,不接受病人的吃请馈赠。不收取“红包”,不勒索病人财物,是否为病人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隐私。 4、院领导班子是否以身作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下级做表率,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5、医院的医疗收费是否按照有关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八、社会监督员权利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是院长(法人代表)所授予,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社会监督员有如权利: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时间:2007-06-29 13:11作者:新闻来源:人民监督员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响应公众呼声,适应检察体制改革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它的建立,对丰富我国的监督理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权力制衡原理,实现监督机制的理论新突破 从理论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权力制衡原理,契合国家权力社会化发展理论。”①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控制和制约的特点,即既受人大、政协和党纪监督(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程序性的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国家创设作为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地规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使公权力运行的非公正性、非秩序性、非廉洁性得到有效矫正,从而使公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保持、控制、防止和化解冲突、推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功能。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同样不能违背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偏离“法定轨道”。有学者认为,“官僚机构的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督腐败的监督机构腐败。权力腐败可以去遏止、清除,但若监督机构有腐败,那么就没有铲除腐败的制度性力量”。 ①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而各个具体的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且在行使过程中还会有其他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有完全统一的行使方式、程度和效果。权力主体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这种需要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产生的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衡机制,它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根本理念,以外部监督的加强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观念上的新突破,丰富发展了我国的检察监督理论。 二、促使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包括如何保证公诉机

行风监督员制度

泰州市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 > 匚、 行风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我中心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和公路通行费征收服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特制订行风监督员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民主党派、基层代表、普通居民、新闻媒体、相关部门工作的同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 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交通工作; (三)能坚持原则,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 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监督员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三、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宣传我中心行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交通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我中心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中心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我中心行风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安排,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我中心的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五、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反馈意见时,一般要有两人以上署名;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时间作者:新闻来源:人民监督员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响应公众呼声,适应检察体制改革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它的建立,对丰富我国的监督理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权力制衡原理,实现监督机制的理论新突破 从理论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权力制衡原理,契合国家权力社会化发展理论。”①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控制和制约的特点,即既受人大、政协和党纪监督(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程序性的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国家创设作为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地规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使公权力运行的非公正性、非秩序性、非廉洁性得到有效矫正,从而使公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保持、控制、防止和化解冲突、推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功能。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同样不能违背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偏离“法定轨道”。有学者认为,“官僚机构的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督腐败的监督机构腐败。权力腐败可以去遏止、清除,但若监督机构有腐败,那么就没有铲除腐败的制度性力量”。 ①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而各个具体的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且在行使过程中还会有其他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有完全统一的行使方式、程度和效果。权力主体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这种需要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产生的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衡机制,它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根本理念,以外部监督的加强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观念上的新突破,丰富发展了我国的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试点办法另行规定。

行风监督员制度

泰州市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 行风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我中心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和公路通行费征收服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特制订行风监督员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代表、普通居民、新闻媒体、相关部门工作的同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交通工作; (三)能坚持原则,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

力,认真做好监督员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三、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宣传我中心行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交通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我中心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中心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我中心行风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安排,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我中心的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五、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反馈意见时,一般要有两人以上署名; (三)监督检查中,未经上一级部门同意,不向社会或我中心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

如何使群众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1如何使群众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十四大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都在加大,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距离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相差很远,有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的势头还未能有效控制住。惩处不力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没有使群众监督这一环节真正发挥作用,也是其中之一。主要表现在: 一、来自领导方面的阻力。 江泽民总书记1994年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有些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斗争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认识,工作不够主动。”有的领导干部在大会上作报告时慷慨激昂,散会后却不愿真抓实干,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心态: 第一,左右为难心态。他们认为,腐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不反腐败不行,但抓得太紧也不行,一般做法是蜻蜓点水,形式上轰轰烈烈,给上面做个样子,实质上没有转变,致使某些行业和部门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 第二,瞻前顾后心态。他们总觉得自己所辖地区问题不大,反腐败是别人的事,但迫于形势,也只好“上边怎么说,我也怎么说”,消极应付。一旦抓出点事来,处理时又要和前后左右看齐,搞平衡,不敢在反腐败上冒尖,怕影响不好,甚至危及一大串人。 第三,恐惧心态。个别干部本身就有毛病,他们害怕群众起来监督,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起连锁反应,甚至危及

到自己,所以能捂着就尽量捂着,有的案件刚开始调查,领导就去说情,甚至去搬救兵,指示办案人员“差不多就行了”。 由于以上心态作祟,所以尽管许多群众气愤不过而纷纷举报,也由于某些领导人的内部指示或暗示而久拖不办,群众举报的案件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数字相差悬殊。真正的大要案件查处不了,而片面强调抓大要案件又使小案件无暇顾及,也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致使群众监督没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体制上的弊端。 现在党政方面的执纪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办事方便多了。但在执行任务时,程度不同地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干预,而纪检委、监察局查处的人物,都是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这就难免会有护短现象。一些干部借助工作之便,往往和当地掌权者及执法执纪部门的少数人结成了生死之交,织成一个严密的关系网。对上级指示查办的案件,有关部门一拖再拖,而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特别是越级举报的案件,都要层层往下转。这种分级管理,互相扯皮的工作作风,常常会把问题拖得不了了之。另外,作为执政党的干部,由于执纪不严,无形中给群众造成共产党员地位特殊的印象。同样的触犯刑律,工人或一般干部,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顶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公职还能保留。在我国的现实体制下,官越大受惩处的机会就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一)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一)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独立性、预防性、直接性、多样性的功能特征,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利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逐步完善其功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特征 目前,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他与检察机关所接受的任何一项监督相比,都具有其独到的特征,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其自身的价值功能也不断彰显。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符合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这种监督的民主性主要表现为: 1、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虽然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我国《宪法》就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在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二是实行的是票决制;三是监督评议会记录真实,不同意见都记录在案,且随时可供备查。 3、人民监督员的组成具有广泛性。人民监督员是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的公信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4、与人大、政协监督具有差异性。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刚性,检察机关必须执行。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政协的监督又有所不同。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独立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其独立性是该项制度的程序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是程序设计独立。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独立。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在监督评议阶段,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也不参加旁听;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他人意志所左右。三是地位独立。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四是表决结果独立。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五是身份独立,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六是监督形式独立。人民监督员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应当注意的是,我们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独立性,不能以为这种独立性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他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第二,监督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必须由检察长及检委会的采纳,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第三,监督范围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出现的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第四,行使的监督是程序性的监督,而不是实体监督。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环保监督员制度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铁厂环境保护组织应急体系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铁厂环境管理网络体系图

环境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一般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技术,协助环境管理总负责人领导和组织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2、认真做好所分管的环保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环保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检查和落实分管部门的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监督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4、负责公司内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执行、监督管控工作。 5、负责环保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6、负责公司定期的污染排放申报工作,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内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 8、按时完成环境管理总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3、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4、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进一步确保了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 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利 益的代表,要在监督过程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实现有效监督,就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清职责权限,明确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要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正确认识自己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对检察机关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只有明确自己的监督职 权,才能正确地履行监督权利,在司法权力的人民性与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法律职业的精英 化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之桥梁,让公民的眼睛能够真正看到司法活动,才能有效地制约法律职 业群体对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垄断,有效地防范司法权专横和滥用,有效地预防和抑制司法腐 败。 二、认清监督性质,正确定位监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基层群众,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应正确认识到,检察机关的许多执法活动是非常具 有技术性的,人民监督员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无法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做出判断,人民监 督员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检察机 关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全部的监督。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做到“监督不插手,参 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人民监督员要重点对案件的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参 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既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又要切实起到对检察机关执 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形象。 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人民监督员需要代表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这对人民监督员的素质提出的更高的 要求:一是要正确处理监督工作与自身工作的关系,珍惜人民监督员的荣誉,以公心处事待 人。把工作和监督区别开,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工作生活亲朋好友谋私利。二是要进一 步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履职的政策水平和 业务水平。三是强化自身休养。作为代表群众的监督员,日常生活中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 守法律法规,树立人民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到让群众信服,让检察机关放心。(作 者单位:单县教育局) 的位置:法治中原 排行法治中原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待积极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 1、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程序的知晓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

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可以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 2、监督权。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 3、提请复核权。提请复核权是指人民监督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处理结果予以复议或者复核并重新作出决定的权利。基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和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关系,对自侦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由检察机关来独立施行。虽然现行制度规范中规定了“当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但这仅仅是一种“软性”监督,没有人民监督员提起异议的刚性程序规定。因此,还应赋予人民监督员在提请监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一)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改革举措,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此项制度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践中也已经取得了的良好效果,对我国检察工作实践和司法改革的进程都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一项改革举措,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上存在一定争议,笔者现就此问题从监督定位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做粗浅分析。 一、现行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三项工作实施监督:(l)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这三方面的规定是比较适当的──第一项防止冤枉无辜,后两项避免放纵犯罪,兼顾双重需要,有利于公正执法。①] (一)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是否应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是在检察机关已经做出决定后再进入监督程序的,这时让人民监督员监督则无法确定监督时间。如果强行介入监督,会使诉讼程序产生混乱。”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问题,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并不是要中断诉讼程序,只是监督整个案件的进程,防止办案人员出现渎职行为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其实并不是不服被逮捕这个程序,而是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服。既然犯罪嫌疑人不服,那么人民监督员就可以介入,进行监督,查看是否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防止造成冤案。而对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是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就可以做出判断,人民监督员完全可以胜任。所以人民监督员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是完全合理的。 (二)拟撤销的案件 检察机关作撤销案件的条件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具有刑事诉讼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而撤销案件的,虽涉及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但这些法律适用并不需要很高深的法律知识就能够判断。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撤销案件的,这基本上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很少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上述情况对法律知识不是很深的人民监督员来讲,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撤案处理,是能够独立作出判断的。 (三)拟不起诉的案件 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绝对不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决定;二是存疑不诉,既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相对不诉,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诉决定。对于绝对不诉,如前对撤销案件所述中谈到,作为一般法律水平的人民监督员是基本能够独立判断的。对于存疑不诉,主要涉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认定问题,较少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存疑不诉的案件也基本上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相对不诉案件,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因此其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已基本解决,对于是否拟作不诉决定,实际上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是对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社会的价值评判,而不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这对于人民监督员来讲,这正是他们的长处,检察机关也正需要听一听社会对案件危害程度的看法,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所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监督是能够胜任的。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定位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73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 度正式样本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引用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建设的通知》(淄安监发〔2012〕2号) 三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及管理

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管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履行的职责 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全面熟悉掌握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对所派驻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环节: (一)负责监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上级有关文件;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负责监督检查动火、动土、吊装、断路、高处、受限空间、设备检修、盲板抽堵等八项作业票证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危险化学品装卸车环节操作及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管理情况。 (四)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配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全程监督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全程监督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各类承诺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实施“以函代证”、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等方式办理事项的全程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批办负责对市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承诺审批全程监督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绩效考核。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承诺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逐项制定监管措施,对承诺审批事项涉及的市场主体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兑现承诺监管并开展联合监管、综合监管,督促指导涉企审批事项合规办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全程监督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信息推送给同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承诺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将涉及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给同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健全监管机制,既管有照有证的合法经营主体,也管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主体,消除监管盲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风险监测、信用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实现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多头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 第六条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承诺审批的事项列入检查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笔者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及法理基础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往往强调对外部监督多,而忽视了对自身侦查活动的监督,能否对检察权进行有效监督,是关系到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大问题。因此,如何强化人民参与监督的意识,主动地接近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民主基础,需要设置相应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和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文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的具体体现,是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是完善检察制度的有益尝

试,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来自于宪法,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主动引入外部机制,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合理限制,这是检察机关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和权力的具体落实。这种做法符合宪法的规定,也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外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容易出现不廉洁的行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改变只有国家专门机关进行监督的观念,强化了人民监督意识,使人民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遏制司法腐败。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起的作用 (一)、人民群众可以不通过任何机关直接对检察院进行监督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包含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等机制。这些监督和制约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没有形成

2021年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收集整理的社会监督员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由市、区、(市)局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城管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各区(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各区(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城管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纠正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和办理公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明显不负责任、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队容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有权当场指出并予以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二) 有权对执法队员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权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质询,城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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