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备忘录选船机制之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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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备忘录选船机制之比较

上海海事局邱学刚

【摘要】巴黎备忘录PSC新检查机制—NIR(New Inspection Regime)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行,新检查机制采用全新的选船机制。本文在介绍巴黎备忘录NIR选船机制的基础上,将两大忘录的选船机制进行比较,并结合东京备忘录的实际情况,展望东京备忘录选船机制的可能发展趋势。

【关键词】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新检查机制选船机制

一、引言

巴黎备忘录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行新港口国监督检查机制,新机制应用了基于风险的目标评估机制,同时对提高航运质量采取了有效的激励手段,对于高质量、低风险船舶大幅减少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负担,而对于高风险船舶则采取更加深入和频繁的检查。新机制充分考虑了近年来IMO的一些研究成果,建立了基于船舶基本参数和历史参数的船舶风险模型,给模型中的每个参数赋予一定的权值,以确定船舶的风险值进而评定船舶风险等级。在新机制下,根据选船原则,不同风险等级的船舶,在不同的时间间隔隔之后接受不同种类的定期检查;同时,对于发生首要因素或意外因素的船舶,主管机关将根据一定的原则决定对其进行不同种类的附加检查或不予进行附加检查。

本文在介绍巴黎备忘录NIR选船机制的基础上,将巴黎备忘录新选船机制与东京备忘录选船机制进行比较,并结合东京备忘录的实际情况,展望东京备忘录选船机制的可能发展趋势。

二、NIR选船机制及其特点

(一)船舶风险模型

巴黎谅解备忘录NIR的重要特征就是建立船舶风险评定机制,即利用船舶风险模型,对每条进入其水域的船舶评定风险等级。

NIR定义的船舶风险模型如下:

参数

等级

高风险船舶(HRS)

标准风险

船舶(SRS)

低风险船舶

(LRS)

基本参数标准权值标准标准

1 船型油轮、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散货

船、客船

2

既不属于

高风险船

舶(HRS)也

不属于低

风险船舶

(LRS)的船

所有船型

2 船龄所有船型﹥12年 1 所有船龄

3a 船

旗黑灰白名单

黑名单-甚高危

险、危险、中等

至危险

2

白名单

黑名单-中等危

1

3b IMO审核- - 是

4a 认

业绩

良- - 良

中- - -

差差

1

- 很差很差-

4b 欧盟认可- - 是

5 公

业绩

良- - 良

中- - -

差差

2

- 很差很差-

历史参数

6 过去36个

月中每次

检查记录

缺陷总数

缺陷不适用-

≦5(并且在

36个月内至

少检查一次)

7 过去36个

月内的滞

留数

滞留﹥2次滞留 1 无滞留

表1: 船舶风险等级模型标准

风险模型给每个风险因素赋予一定的权值,通过计算每艘船舶的风险值进而评定船舶属于高风险等级、标准风险等级还是低风险等级。高风险船舶是指风险指标值达到5点或5点以上的船舶。低风险船舶是指符合所有低标准船舶参数指标的船舶。标准风险船舶是指既不属于高风险船舶也不属于低风险船舶的船舶。

(二)检查频率

船舶到达巴黎备忘录区域港口或锚地都将接受定期检查和附加检查。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由船舶的风险等级决定。当船舶风险降低时,船舶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将增加。反之,当船舶风险等级升高时,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将缩短。对于高风险船舶,其间隔不超过六个月。当出现首要因素或意外因素时,无论何时进行的定期检查,船舶都需接受附加检查。

(三)检查种类

NIR根据检查覆盖范围不同将检查分为三类,即初次检查、详细检查和扩大检查。NIR还规定了每种检查种类应该进行的检查领域。

初次检查,包括核对证书和法定文书以及检查船舶和船员的整体状况。它至少应包括检查船上的证书和文件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上次检查遗留下的缺陷是否已经纠正,对船舶的整体情况是否感到满意。

详细检查,是指由于在船舶结构、设备、配员、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和操作性要求等领域发现了明显不符合项而开展的详细检查,并同时对其它领域进行随机检查。它是在初次检查中发现了明确证据,表明船舶的状况、设备和船员有明显不符合公约要求时,对船舶进行包括实操在内的进一步检查。

扩大检查,是指至少包括新法令2009/16/EC附件VII所列明检查项目的检查,每当有明显依据时,扩大检查可能包括更详细的检查。它的检查范围除包括附录VII中规定的14个风险区域以外,还包括特定船舶的特殊要求,同时还应考虑ILO、ISM、STCW和操作控制。

船舶将按照下表要求接受相应种类的检查

检查类别船舶风险检查周期

检查种类

初查详细检查扩大检查

定期检查HRS 6个月X

SRS 12个月

X

如果发现

明细依据

如果是危险种类船舶

并且船龄超过12年LRS 36个月

附加检查首要因素/意

外因素

根据需要X

如果是HRS或是

SRS/LRS但是是危险种

类船舶并且船龄超过

12年时,根据PSCO的专

业判断

表2 检查种类

(四)检查的类别

根据触发检查的原因不同,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附加检查两大类。定期检查是指对一定风险等级的船舶在一定间隔内进行一定种类的检查。例如,对于12个月内未进行检查的标准风险船舶,如果是船龄超过12年的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散货船、客船等危险种类船舶,则需要对其进行扩大检查;如果是船龄超过12年的客船、油轮、气体船、化学品船和散货船之外的的船舶,则需要进行初次检查,当在初次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明显依据”,则需对其进行详细检查。而附加检查是指由于出现了首要因素或意外因素而触发的检查。例如,在驶往港口的途中发生碰撞、搁浅或坐底的高风险船舶,检查人员应根据其专业判断,需要对其进行扩大检查。

(五)检查时间窗口

检查时间窗口是针对定期检查而言,是指一定风险的船舶在一定的时间窗口内可能会接受定期检查。高风险船舶的检查时间窗口是距上次检查第5至第6个月之间,例如,高风险船舶在距上次巴黎备忘录检查第5至第6个月之间到达巴黎备忘录地区,则可能会接受扩大检查。标准风险船舶的检查时间窗口是距上次检查第10至12个月之间。而低风险船舶的检查时间窗口是距上次检查第24至36个月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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