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二十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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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二十四:无形资产的税务
处理
【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无形资产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需注意问题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
根据财税[2012]6号,从2012年2月1日开始,“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除了油气企业适用特殊规定之外,其他资源类企业上述资产也应该在无形资产核算,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无形资产的摊销,会计与税法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如煤炭采矿权,会计上如果依据探明和可能的煤炭储量按工作量法计提摊销,税法上按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与会计摊销金额的差额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软件加速摊销
1.政策规定
企业购进软件的加速折旧或摊销: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操作要点
若企业拥有更新换代较快的外购软件,在正常盈利和未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情况下,可将软件的摊销期限缩短为2年,以尽早税前扣除,产生抵税作用。
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该种做法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在企业的税收减免期和亏损弥补期不宜采用缩短软件摊销期限的方法。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