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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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工业园区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8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提升工业园区(包括化工基地、开发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现就加快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总体要求、助推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在报

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一并提交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推进所在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时有效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化产业开发布局,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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