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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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
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
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
3.文艺创作;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
2.科学研究活动;
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
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审核后的相关学分填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4.相同项目(内容)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统计。
第六条本办法是对《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设立与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务字〔2011〕94号)和《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教务字〔2012〕88号)的修订,自2013级学生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表
2.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表
附表:
1.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表
2.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