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范围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发明创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1.已结题的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2.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活动;3.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4.正式发表论文;5.发明创造获得专利;6.参加创业培训或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指学生依托专业知识开展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运营过程);7.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二、创新创业学分用途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可用于免修不超过8学分的开放课程学分或代替第二课堂学分。
三、奖励项目1.竞赛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学生,级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各类竞赛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2、1.5、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市级、校级竞赛活动中一等奖获得者,每人分别计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2.科技活动(1)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经学校审批,可获得2-4个创新创业学分。
(2)代表学校参加级科技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4、3、2个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科技活动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每人分别计3、2、1创新创业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计2、1.5、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级或省级科技活动获优秀奖、鼓励奖者,级每人1个创新创业学分/项,省级每人计0.5个创新创业学分/项。
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
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
施细则
根据《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设立与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务字〔2011〕9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统计学生的综合素质学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获得综合素质学分的项目及学分对应表
二、认定程序
1.每年4月,学生将近一年获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提供给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汇总后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统计表》。
2.每年5月,组织单位将审核通过后的近一年的《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统计表》报送教务部(纸质稿和电子稿各一份,电子稿通过OA发送)。
3.教务部审查,对符合规定项目核算综合素质学分后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注意事项
1.每生在校期间至少需获得5个综合素质学分方可毕业,超过部分的学分可以计入学生成绩档案,但不冲抵人才培养方案中其他类课程学分。
2.在校在籍学生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综合素质学分获得,需在本校考点参加并通过考试才认可(进校前通过或在其它考点通过不认可),各科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最高认定3学分。
3.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综合素质学分,不重复统计。
但不同类别的综合素质学分可进行累加。
4.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留组织单位备查,学校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主动强化专业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实践训练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参与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的相关训练和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成果,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的审核评定。
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师教育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教学副院长等。
第四条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并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会议、公布认定结果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并对本学院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明确以“XX 大学学生”身份参与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活动,并达到相关学分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
第七条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包括:1.发表科研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注册国家专利、发表艺术作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作学术报告。
2.参与科研立项并成功结项、参加相关学科技术研究培训、研究性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
3.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并获等级奖励。
高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高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 号)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实施方案》(*院字〔2013〕 29 号)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认可的课外或校外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 2 —
第三条为规范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实践创新创业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在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同一实践创新创业项目以最高分值计,不累加计算;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重复的,以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含二人及以上合作成果)主持人学分值提高到该项目学分值的 120%,项目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第二章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第六条可认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的成果包括:团学工作、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创新性实验、就业创业、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及职。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我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创新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在XX大学科技园注册公司等创业实践活动。
4.学术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5.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
6.科研成果:参加教师实验教学自制仪器的研制或者其他科研课题研究。
7.学术报告:指学生结合所参与的创新创业活动,面向师生主讲的学术报告。
8.创新创业讲座:指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以及科技园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讲座。
9.技能考核:指学生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类考试、普通话考试、和其它专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按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认定方式及要求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使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趋向规范,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导向作用,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四有”人才,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规定,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记分相结合,对学生在校的表现进行较科学、合理的评价,得出学生在校德、智、体综合成绩。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生学业评价(占总成绩70%)+学生操行评定(占总成绩30%)第五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应当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六条学院对本院学生评价工作及评优结果负责,学校接受举报复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第八条各学院(校区)成立由党总支(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七至九人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三章测评方法第十条综合素质测评分为日常的记录考核和学期的总结考核两个环节。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测评时间和程序(一)测评时间: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进行测评,测评在开学前四周内完成,大四学生第八学期不再测评。
(二)评定程序:1、各学院(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定细则,上报校学工部审核备案,并指导班级成立考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专业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学生评优等工作。
2、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自评,填写自评表,并附依据材料上交班级。
19042000.00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权证明及
合伙协议
书)
项目负责
人2分,
剩余分值
由负责人
入驻1年,由创新创业学院考核
认定
分配给项 目其他成
员,分值
区间在
0.5-1.5
仅负责人 计分,在 校团委备
案
学院提供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该项累计
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不超过1 分
分
参加KAB等创新创业教育类
提供选课证明及考核成绩,考
创新创业教育
1
选修课程
核合格
参加由团委、学工部、教
创新创业讲坛
务处及创新创业学院组织
0.5
的各类创新创业讲坛和讲
座
提供参加证明
该项累计 不超过1
分
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
3
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2
目
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1
目
完成并结题 完成并结题 完成并结题
校级项目
获一等奖以上
1
赛事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未
由各个学
参赛
获奖或获奖不在上述等级 0.25/项
院提供参
范围
赛证明
SCI、EI、CSSCI检索期刊
论文、人大复印资料收录
4
论文等
以上成 果,论文 、作品及 专著类均 指第一完 成人,多 人合作者 依次递减 0.5个学
分;
科研训练
CSCD核心期刊论文
2
学术论文、作品
教育厅发
文或由全
国正式二
级学会组
获二等奖(含银奖)
2
获三等奖(含铜奖)
1
获一等奖(含特等奖及金
其他全国性项目(含国
奖)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3.文艺创作;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일-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2.科学研究活动;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审核后的相关学分填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이-4.相同项目(内容)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
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执行教学计划中对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创新实践意识,特制定《XX理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院相关部门考核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根据《XX理工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要求,自2018级学生入学开始,须在毕业前修满4学分,超出部分可以累计但不计入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考核的监督管理和复核汇总工作。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分的具体考核和管理工作。
各系(部)、各部门专人按照《管理办法》内容要求负责学分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范围及考核方式第四条各类等级考试,主要指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其他语种与之对应级别考试)或者计算机等级考试。
根据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取得证书级别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成绩证明或者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考核。
第五条各类竞赛,指由学院认可的机构组织的竞赛。
根据学生参与级别不同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参赛证明申请学分考核。
第六条学术论文,指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正式刊号(ISSN、CN刊号或ISBN出版号)或者由官方机构主办的没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的活动。
依据学生发表论文刊物的级别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杂志原件(电子版在线检测)、复印件申请考核。
第七条读书实践,指学生阅读专业课、经典名著等并书写读书报告的活动,每篇读书报告不少于5000字。
根据学生提交的读书报告给予对应学分;学生提供手写读书报告申请考核。
第八条学术报告,指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各类学术讲座或报告。
不包含各类培训会(如考研培训会、考研讲座等)、交流会、联谊会、表彰会等。
学生填写《学分记录手册》申请考核。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
10.其他。
分值
小计
总分
基础分+奖励分—惩罚分=70+ — =
分表六社会实践评分表
奖
惩
分
加分标准
加分依据
加分
扣分标准
扣分依据
扣分
1.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加3分。
1.按要求须参加实践活动而未参加的,每次扣3分。
2.上交社会实践论文未获奖者,加1分;被评为优秀论文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每篇(次)加2分,加分不超过4分。
6.通过CET-4考试,当学期加1分;通过CET-6考试,加2分;特殊专业参照《学生手册》规定执行。
2.参加省级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获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4、2、1、0.5分。
7.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或省级计算机考试,达到一级标准,当学期加1分;达到二级标准,加2分;达到三级标准,加3分。
5.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学校科技处审定,可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总分
分表四其他奖励和处罚评分表
奖
惩
分
加分标准
加分依据
加分
扣分标准
扣分依据
扣分
1.体育锻炼达标者,当学期加分。优秀者加4分;良好者加2分;及格者加1分;不及格者计0分。
1.无故不参加校内外各级文艺、体育活动等,每次扣3分,扣完本项奖励分为止。
4.学生干部根据担任职务、考核等级等情况加分,兼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
4.其他劳动、卫生检查不合格或受到批评的班组,每人每次扣0.5分。
5.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活动,每次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5.其他。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姓名班级学号任何职专业人数学院(校区)审核测评期限20~20学年第学期测评时间年月日辅导员班主任分表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统计名次总分学生学业评价(70%)学生操行评定(30%)专业成绩分(80%)创新能力分(20%)德育素质分(50℅)社会实践分(30%)其他奖励和处罚分(20%)合计名次合计基础分奖惩分合计基础分奖惩分合计基础分奖惩分合计707070分表二专业成绩评分表平均绩点分=平均绩点分名次分表三创新能力评分表奖励分加分标准加分依据加分加分标准加分依据加分1.参加国家级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获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6、4、2、1分。
6.通过CET-4考试,当学期加1分;通过CET-6考试,加2分;特殊专业参照《学生手册》规定执行。
2.参加省级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获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4、2、1、0.5分。
7.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或省级计算机考试,达到一级标准,加1分;达到二级标准,加2分;达到三级标准,加3分。
3.参加校/市级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获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2、1、0.5、0.3分。
8.其他。
4.参加院级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获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分别加1、0.5、0.3、0.1分。
5.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学校科技处审定,可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总分分表四其他奖励和处罚评分表奖惩分加分标准加分依据加分扣分标准扣分依据扣分1.体育锻炼达标者,当学期加分。
优秀者加8分;良好者加5分;及格者加3分;不及格者计0分。
1.无故不参加校内外各级文艺、体育活动等,每次扣3分,扣完本项奖励分为止。
2.参加院级以上体育竞赛的运动员、获奖者及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每项次加分。
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
2.其他。
3.在体育竞赛中获得道德风尚奖的,按相应级别二等奖加分。
4.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按不同等级加分(舞蹈等集体项目按同等标准加分)。
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置换管理与实施办法.doc
江西服装学院文件江服校字[2017] 41号江西服装学院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置换管理与实施办法(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创意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在我校现行学分制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构建符合现代高校管理规律和我校创业学院建设需要的学分管理制度;培养具有创新、创业、创意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通过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特长和爱好,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以获取具有一定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教学单位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践过程及成果评价;2.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赛事;3.科研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4.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证;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经认定获得的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可按规定程序置换除公共必修课、专业核心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外所有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小组。
认定小组由教务处、创业学院、学工处、团委、就业办、科研处、宣传部、赛事指导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制定学校管理文件,对学院认定的学分进行终审和对学生异议学分(经学院复议后)进行仲裁。
各教学单位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置换认定小组。
负责组织本单位创新创业活动,制定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与置换的具体实施,具体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
第七条学分认定依据与办法1.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依据《江西服装学院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置换管理与实施办法》进行认定,各教学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课程。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3.文艺创作;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일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2.科学研究活动;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审核后的相关学分填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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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
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为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
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
3.文艺创作;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大赛;
2.科学研究活动;
3.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
4.经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五条学分的认定与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别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分别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将该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填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报送时应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佐证材料并在学院存档。
审核后的相关学分填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4.相同项目(内容)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
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统计。
第六条本办法是对《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设立与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务字〔2011〕94号)和《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教务字〔2012〕88号)的修订,自2013级学生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表
2.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表
附表:
1.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表
2.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