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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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
课程名称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
姓名董江流学号 201302050510 专业中国近现代史年级 2013级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日期(年月日) 2014.09.09 研究生课程论文评价标准
指标评价内容
评价等级(分值)
得分A B C D
选题选题是否新颖;是否有意义;是否与
本门课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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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思路是否清晰;逻辑是否严密;结构
是否严谨;研究方法是否得当;论证
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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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文献资料是否翔实;是否具有代表性。20-16 15-11 10-6 5-0
规范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流畅;体例是否
规范;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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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是否运用了本门课程的有关理论知
识;是否体现了科学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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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阅教师签名:
年月日
总分: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
浅析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
摘要:20世纪初,晚清政府推行修律改革,法律移植是清末修律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场法律移植活动是一次有益的实践,它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而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界在引进西方法律以及法学思想方面的努力,为以后中华民国时期的立法起到了准备作用,亦为现今我国法律移植提供了现代借鉴。所以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探讨,找出它的原因才能更好的分析其利弊。
关键词:晚清法律移植原因
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过程,只要国家或民族间彼此发生了关系,都将会造成文化上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关于法律移植,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曾作过精辟论述,即“为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1]这番论述,曾影响了将近两个世纪的比较法学家的思想。
1902至1911年,即从沈家本、伍廷芳受命担任修订法律大臣至清帝退位,是大清王朝在内外交迫中垂死挣扎的最后十年,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创性十年,在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的新式法律文件,重要的有《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十九信条》(1911年11月)《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等等,因清朝灭亡而未及审核。“在短短的几年间完成了仿大陆法系的各部门法的修订,迈出了中国近代化的重要一步。虽然请亡在即,许多法律未及施行,但或者由民国政府加以实施,或者为民国政府制定新法提供了重要基础总之,晚清修律宣告了中国固有法律历史的终结,中华法系让位给西方的法制文明。”[2]大清修律主要是在外力的冲击下启动的,不可避免存在着各种阻力和缺陷,清末著名的礼法之争,显示了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复杂与艰辛。
清末法律移植是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移植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立法移植为主,内容上具有先进性、超前性、民族性,并深受政治因素影响。立
法移植在当时维护了清廷的统治,挽救了清廷危局,通过吸收和借鉴外来法律,奠定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础,开创了法律改革的先河。虽然它直接移植西方宪政制度、民法、刑法及诉讼法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它没有切合中国传统文化实际,也缺乏必要而坚实的经济基础,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
为什么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法律移植活动发生在清末1902年至1911年期间,至于晚清修律的原因,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奏进呈刑律草案折》中阐述了修订新刑律的理由:“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各国通例。惟君主、大统领、公使之家属、从官及经承认之军队、军舰有治外法权,其余侨居本国之人民,悉遵本国法律之管辖,所谓属地主义是也。独于我国藉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之地,主权日削,后患方长,此毖于时局不能不改者也;方今各国政治日跻于大同,如保和会、红十字会、监狱协会等俱以万国之名组织成之,近年我国亦有遣使入会之举。传闻此次海牙之会以我国法律不同之故,抑居三等,敦架减色,大体枚关,此鉴于国际不能不改者也:景教流行,始于唐代,有大秦、摩尼、袄神之别,一言西教者,喜为依托,自前明以至国初,利玛窦、熊三拔之流藉其数学传教中国,虽信者众而其与现在情形迥异,教案为祸之烈至今而极,神甫牧师势等督抚,入教愚贱气凌长官,凡遇民教讼案,地方官暗于交涉,细于因应,审判既失其平,民教之相仇益函。盖海禁以来,因闹教而上贻君父之忧者言之滋痛,推原其故,无非因内外国刑律轻重失宜,有以酿之,此又惩于教案不能不改者也。”[3]理由讲得非常明白,下面一一分析:
第一,西方用洋枪洋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一向夜郎自大闭关自守的大清王朝面对西方列强显得手忙脚乱,且不说洋式武器、倾销鸦片对中国军事、经济的冲击,就法律制度来说尤显逊色,沈家本感慨写到:“方今各国政治,日跻于大同,……传闻此次海牙大会,以我国法律不同之故,抑居三等,大体攸关。此鉴于不能不改也。”[3]
第二,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迷梦,西方列强由武力侵华转而“以华治华”,但倍感中国法律太落后,刑律太重,狱制黑暗,又妨碍通商,则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了治外法权,使清政府丧失了司法主权,这也迫使
清政府不得不赶紧修律,并且移植要西方的法律。沈家本痛陈修律的紧迫性:“独对于我国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地,主权日削,后患方长。此毖于时局不能不改也。”[3]第三,从林则徐撰写《四洲志》“睁眼看世界”,到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到康有为“六法”体系的设计,沈家本、孙中山探索资产阶级法治蓝图,为清末修律奠定了思想基础,可以说没有思想家对先进法律文化的探索便没有近代意义上的修律,清末修律是先进法文化的沉淀。
第四,19世纪末2 0世纪初的国内形势不得不迫使清政府采取变法修律手段,以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政权。“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蓬勃兴起,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资产阶级立宪派的极力敦促,特别是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慈禧仓惶出逃,情急之时,不得不下诏变法修律,可见清末修律是个‘急就章’,是采用最便捷的翻译西方法律和聘请西方法学家参与立法来完成的。”[4]也就是说,修律变法不是中国社会深层次的急需,更没有考虑中国政治经济的适应程度前提下,大量移植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和制度,为挽救灭亡危机而进行的,因而具有紧迫性、急速性、深层次的不适应性及讨好帝国主义的迎合性。
第五,清末法律移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颇深:(1)一元化高度集权政体的影响。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需要通过外来法构筑近代法律体系的国家来说,政治因素对于法律移植是至关重要的。西方文明的渗透,使清政府一元化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强烈的权力意识和顽固不化的惰性,使清政府固守“祖宗之法”,政治权力是维护其专制统治的有效工具。清政府出于自存自救的愿望,宣布“变法”,由此引发清末法律移植。维护统治,再现辉煌,成为清政府启动法律移植的基本出发点。然而,法律移植本身意味着“独断乾纲”的君主权力的削弱,为此清廷采取种种办法拖延法律改革进行,阻挠法律近代化的真正实现。这样一种政治权力模式,直接影响了清末法律移植的成效。[5]p542(2)没有宪政体制的保障。移植宪政体制是法律移植的一部分,其移植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其他部门法的移植成效。清政府为“皇权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仿行宪政,提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宪政原则,通过移植西方宪政来强化皇权,维持既存的统治秩序。然而,清廷并没有颁行宪法,也没有实行政体意义上的宪政体制的运转。《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