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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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6.20
•【字号】闽价[2002]费327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财政部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费327号2002年6月20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 52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环节服务收费,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收
费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各种招标服务收费,取缔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招标代理收
费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承担招标事务时,向委托招标人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收费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事务时,可向招标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暂由省物价局制定,凡未经省物价局批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均视为违法收费,应立即停止执行。同时,要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鉴于
近年来规定药品等招标代理实行向中标人收费的实际情况,允许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
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
二、整顿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 520号文件精神,有形建筑市场“建筑工程交易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现
将我省原批准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筑工程交易手续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于2002年7月31日前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重新逐项核定收费标准。在新的收费标准下达前,建筑工程交易手续费仍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502号)文规定执行。
三、取消各级政府部门招标投标的各种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其
授权、委托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现行有收取“投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投标抵押金”和各种名目的类似收费,一律取消。
四、要强化招标投标收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
切注视招标投标市场收费动态,制止乱收费行为,督查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并组织力量对招标投标环节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不落实取消收费项目,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和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