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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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中主要指标解释

一、医疗卫生机构

简要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分类

1、机构类别: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

机构四类。

2、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公立、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

有和集团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疗卫生机构。

3、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包括卫生健康(原卫生计生)、教育、民政、

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4、按分类管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5、按城乡分,城市包括直辖市区和地级市辖区,农村包括县及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

计入农村。按市县分,市包括直辖市区、地级市区和县级市,县包括自治县和旗。

主要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指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中医医院:指中医(结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

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为的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包括传染病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形象中心等卫生事业党委。

医院等级:由卫生健康(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定,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甲、乙、丙、未定等,是反映医院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

联合办村卫生室:指由两个或多个乡村医生联合办、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医生联合办的村卫生室。

二、卫生人员主要指标解释

卫生人员:指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含合同工)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本单位返聘和临聘不足半年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

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医师: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助理医师:指《医师执业证》“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见习医师:指毕业于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注册护士:指具有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护士。药剂师(士):包括诸如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师,不包括药剂员。

技师(士):指检验技师(士)和影像技师(士)。包括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检验师(士):包括主任检验技师、副主任检验技师、主管检验技师、检验技师、检验技士、不包括检验员。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

管理人员: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期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也不包括经济员、会计员和统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

卫生监督员:指医疗卫生机构中获得“卫生监督员”证书且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即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1000.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即执业(助理)医师数/*1000。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即全科医生数/人口数*10000.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乡村医生:指在村卫生室工作并且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中专学历(水平):指获得中专文凭或获得当地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专水平证书的乡村医生。

卫生员:指在村卫生室工作但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三、卫生设施主要指标解释

床位数: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待床。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即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人口数*1000.人口数系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

设备台数:指实有设备数,即单位实际拥有、可供调配的设备,包括安装的和未安装的设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已订购尚未运抵单位的设备。

房屋建筑面积:指单位构建且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租房面积: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业务用房面积:医院包括门急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包括医疗、预防保健、行政后勤保障用房面积;妇幼保健院(所、站)包括医疗保健、医技、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包括医疗、医技、疾控、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面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包括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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