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2325.1.2—2006机车、动车组前照灯、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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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1部分:前照灯……………………………………........................... 第2部分:辅助照明灯……………………………..............................
TB/T 2325.1—2006
前言
TB/T2325《机车、动车组前照灯和标志灯技术条件》共分两部分。
——第1部分:前照灯;
——第2部分: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
本部分是TB/T2325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TB/T2325—1992《铁路运营机车前照灯照明技术条件》。
本部分与TB/T2325—1992相比主要变化是:
——TB/T2325—1992只适用于卤钨光源的国产干线机车前照灯,本部分适用于国产机车和动车组各种光源前照灯。
——本部分给出各种类型光源前照灯的光照性能要求,并增加了前照灯光强度分布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光源显色指数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了电磁兼容试验方法和限值。
——增加了对前照灯外形尺寸的要求。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通信信号研究所、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立范、王朝霞、王东华、陈安俊、焦京海。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TB/T2325—1992
机车、动车组前照灯、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技术条件
第1部份:前照灯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铁路机车、动车组前照灯(以下简称前照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铁路干线机车、调车机车、动车组使用的各种光源前照灯,其他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可以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TB/T 2325本部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1,IEC 60068-2-1:1990,IDT)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 2423.2—2001,IEC 60068-2-1:1974,IDT)
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温热试验方法(GB/T 2423.4—1993,IEC 60068-2-30:1980,EQV)
GB 7000.1—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IEC 60598-1:1999,IDT)
TB/T 1333.1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1部分:一般使用条件和通用规则(TB/T 1333.1—2002,IEC 60077-1:1999,IDT)
TB/T 3034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TB/T 3034—2002,EN 50121-3-2:2000,EQV)
TB/T 3058 铁路应用机车车辆设备冲击和振动试验(TB/T 3058—2002,IEC 61373:1999,IDT)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前照灯front illuminator
位于机车前部,有夜间照明和警示作用的灯具。
3.2
基准轴
垂直于为具发光面并通过发光面几何中心的直线。
3.3
光中心高度light central highness
灯具的安装平面或预聚焦式灯泡的定位平面到发光体中心的距离。
3.4
前照灯的照射距离 illuminative range of the illuminator
在规定条件下,从前等到能够观察到的前照灯照射下的移动行人或物体的最远距离,单位为米(m)。
3.5
启动装置 starting device
由电子元件组成的能够产生适当电器状态以启动气体放电光源的装置。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卤钨光源前照灯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包括氙灯前照灯、金卤灯前照灯); ——封闭式光源前照灯。
4.2 型号
机车前照灯的型号由光源类型、功率和设计序列号等组成。
5 使用环境、电源标称电压及电压波动范围 环境条件
前照灯使用环境条件如下
a)环境温度:-40℃~+70℃; b)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空气压力:不低于70千帕(相当于海拔3000m以下); d)其他按TB/T 1333.1的规定。
电源标称电压及电压波动范围
前照灯在下列标称电源电压及电压波动范围内应能可靠点灯并能稳定工作。
a)标称电压:DC 110V ,电压波动范围:77V~137.5V 。
W )
L ,氙X ,金属卤化物为J ,封闭式灯位F
b)标称电压:DC 48V,电压波动范围:33.6V~60V。
c)标称电压:DC 24V,电压波动范围:16.8V~30V。
6 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前照灯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所采用的标准件、外购件及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相同型号产品的零部件应能互换。
6.2外形尺寸
前照灯的外形尺寸及灯箱有效空间尺寸见附录A。
6.3光照性能
6.3.1基准轴上的光强度及照射距离(参考值)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装车后基准轴上的光强度及照射距离不应低于表1规定值的85%。
装车后基准轴上的光强度及照射距离不应低于表1规定值的85%。
6.3.3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应具有全光、半光光强度不应高于全光的65%,不低于全光
的30%
6.4启动装置性能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启动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启动性能:冷态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s;热态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b)触发次数:不应低于100000次。
c)稳弧功能:不应使等的电弧出现闪烁、抖动、扭曲、翻滚、灭弧等现象。
d)绝缘性能:启动装置的电压输出端对相邻金属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8㎜,爬电距离不应小于10㎜启动时不应出现击穿和闪络现象。
e)电源接反保护性能:电源输入极性接反时,各元器件应无任何损坏。
F) 应能够给灯提供稳定的功率,功率变化不大于7%。
6.5 耐振动和冲击能力
前照灯应能够经受机车运行时产生的振动和冲击,按TB/T3058中规定的1类B级试验工况进行模拟长寿命振动试验和冲击试验。
试验后零部件不应破损,前照灯应能正常工作。
6.6 绝缘电阻及介电强度
6.6.1 应满足TB/T1333.1 的规定,在正常气候条件下,前照灯带电部件与金属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0MΩ。
6.6.2 经过湿热试验后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 MΩ。
6.6.3 应能承受50Hz,1000V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电源和启动装置应能承受50Hz, 1500V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6.7 气体连接和载流部件
6.7.1 电气连接和载流部件应符合GB 7000.1-2002的要求。
用做电气连接的接线端子要牢固,端子的温升应符合TB/T 1333.1的规定。
6.7.2 电源引线应使用低烟、无卤、耐热、阻燃电缆,气体放电光源与启动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屏蔽线。
6.8 前照灯光源
6.8.1 光源的光通量、平均寿命、平均功率应满足表3的规定。
6.8.3 玻壳应无失透、发黑等缺陷。
6.8.4 气体放电光源灯炮点亮20s之后不应存在电弧抖动、飘弧、闪烁、灭弧等现象。
6.8.5 灯头与玻壳粘结应牢固,在0.3N·m 的扭力矩作用下,不应松动,外径不大于15mm 的灯头不进行扭力试验。
导丝与灯头的焊接要牢固可靠,焊点应圆滑,无影响使用特性的缺陷。
光中心高度偏差不应大于2mm。
6.8.6 灯头部分应具有清晰牢固的型号、额定电压、功率、生产企业代号等标记。
6.9 前照灯的结构及外观
6.9.1 前照灯的结构应便于安装、使用,便于迅速更换灯炮和擦拭作业。
6.9.2 前照灯的可调部位应灵活,便于调整照射方向和焦距。
在工作状态下,其主光轴应该下俯1°~1.5°,不应仰起,以免光束脱离轨道。
6.9.3 灯具表面漆层应平整、光滑美观,不应有皱纹、流痕、起泡、针孔等缺陷;电镀层应光亮均匀,不应有漏镀、起泡等。
6.10 反光镜
6.10.1 反光镜镀层应具有良好的耐热性和化学稳定性性。
在下列条件下反光镜不应破裂,镀层不应脱落:
a) 高温:200℃,24h;
b) 室温条件下,在3%盐水中浸泡48h。
6.10.2 表面不应积聚灰尘、沾染油污,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擦拭。
6.11 透明灯罩
6.11.1 抗冲击强度不应小于0.2kg·m。
6.11.2 从90℃急剧冷却到0℃不应破裂、不应翘曲。
6.11.3 表面平整、光滑,不应存在明显皱纹、料痕等影响透光性能的缺陷。
光投射比不应小于0.85。
表面不应积聚灰尘、沾染油污,在试用期间应定期擦拭。
6.11.4 边缘安装面应为平面,宽度不应小于10mm,平面度不应大于1mm。
6.11.5 形状应规整,边缘破损面积不应超过5mm²。
6.11.6 不应存在目视可见的气泡。
6.12 电磁兼容性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电磁兼容性(EMC)应满足TB/T 3034的规定。
在启动和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电磁骚扰不应使机车电子设备运行状态或存储数据有所改变。
6.13 灯箱
6.13.1 与前照灯地板相连接的基面与水平面之间的角度偏差不应大于0.5°。
6.13.2 通光孔的尺寸应大于前照灯发光面尺寸,不应阻挡光束射出。
6.13.3 灯箱内的电缆、接线端子等应远离发光体。
6.13.4 通风、散热、防尘应良好,防止雨水侵入。
6.13.5 灯箱的结构应有利于前照灯的调整和维护,便于更换灯炮和擦拭反光镜。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检验
7.1.1 用目视法检验灯具及各部件的外观,应符合本部分 6.4(C),6.8.3, 6.8.4,
6.9,6.13的规定。
7.1.2 使用通用的计量器具测量前照灯的外形尺寸,应符合6.2 的规定。
7.2 光照性能试验
7.2.1 照射距离试验
前照灯的照射距离采用目视法试验。
至少视觉正常的3人为观察者,被观察者为身穿白色衣服的行人或边长0.6m的正方形白色标志板。
试验场地应在无外界光干扰的夜间,大气透过率不低于0.8的铁路现场或视觉开阔的旷野进行。
试验过程:将被试前照灯按标称电压点灯10min后,调整灯光方向和焦点,使前照灯光斑最亮处对准正前方6.3.1条规定距离处的轨道中心,被观察者按照预先标记的距离位置左右走动,从近至远进行试验,位于前照灯附近的观察者能够确认被观察者或白色标志板存在的最大距离(m)即为被试前照灯的照射距离。
7.2.2 发光强度及光强度分布测试
发光强度及光强度分布应在暗室或黑暗环境中用照度计或光强度分布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距离
不应小于10m
光照度计和光强度分布测试仪的标准不低于1级,并应经法定计量部门按国家标准检定合格。
测试过程:
将前照灯点亮10min,待光电性能稳定之后,调整灯光方向和焦点,使前照灯光斑最亮处对准前方白色板中心位置,用照度计测量白板中心处的光照度,在测量水平、垂直截面内与光轴成不同角度处的光照度,并测量发光面与照度计探头间的距离,用公式(1)计算光轴方向的发光强度及水平、垂直截面内与光轴成不同角度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I=E*S (1)
式中:I——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
E——光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s)
S——发光面至照度计探头间的距离,单位为米(m)。
也可用光强度分布测试仪直接测量出光强度分布曲线。
7.3 灯泡光通量及寿命的测试
7.3.1 光通量的测试
将被测灯泡按使用方向装在球型光度计中,发光体位于球型光度计的中心位置,按额定工作电压接通电源预热10min后读取光电流量ib,在测量至少2只标准灯的平均光电流is,用下式求出被测灯泡的光通量Fb:
式中:Fs——标准灯泡的平均光通量。
测试用的标准灯泡及仪表应经过计量部门标定。
7.3.2平均寿命试验
卤钨灯泡及封闭式灯泡的寿命可以在标称电压或不高于20%标称电压下试验;气体放电光源灯泡应在标称电压下试验。
被试验灯泡数量不应少于5只。
电源电压稳定度不应大于1.5%。
将灯泡按使用方向安装,点燃4h,熄灭0.5h,累计每只灯泡的电灯时间,再求出其平均值,应满足6.8.1的规定。
7.4 光源显色指数测试
在暗室中用额定电压点灯10min后,用光谱分析仪测出光源的光谱功率分布并自动计算出显色指数Ra.光谱分析仪应满足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对光和颜色测量的要求,并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波长标准度:+-0.2nm.
显色指数:测量误差不大于+-(0.3%rdg+0.5),其中rdg为仪表的读数。
7.5性能试验
7.5.1 启动试验
分别在标称电压、最高电压、最低电压下各试验3次,每次点灯3min后切断电源4min,重新启动,用秒表计量每次从接通电源到灯点亮的时间,即冷态启动时间。
分别在标称电压、最高电压、最低电压下各试验3次,每次点灯3min后切断电源10 s,重新启动,用秒表计量每次从接通电源到灯点亮的时间,即热态启动时间。
7.5.2 启动装置触发次数试验
金属卤化物灯的前照灯:在标称电压下点灯4min后开始试验,点灯1min,断电10s,进行99000次;点灯1min,断电3min,进行1000次。
累计启动装置正常工作次数。
氙气光灯的前照灯;在标称电压下电灯4min 后开始试验,点灯15s,断电10s,进行100 000次。
累计启动装置正常工作次数。
7.6 电磁兼容性能试验
电磁兼容试验按照TB/T3040中的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
7.7低温试验
按照GB/T2423.1进行,将前照灯方进低温低温箱内,不接通电源,将箱温逐渐降至--40摄氏度,保持两小时,试验末期接通电源,应能正常工作,灯具部件不应破损
7.8 高温试验
按GB/T2423.1进行,将前照灯放进高温箱内,不接通电源,将箱温从室温逐渐升至+70摄氏度,保持两小时,应能正常工作,灯具部件不应破损。
7.9 交变湿热试验按GB/T2423.4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7.10 冲击振动试验
按TB/T3058的有关规定进行冲击振动试验。
试验后检查前照灯个部件,应无机械损伤,前照灯应正常工作。
7.11 绝缘电阻测量
按照TB/T1333.1的规定,用500v兆欧表测量前照灯带点部位与金属壳体或底板之间的绝缘电阻。
7.12 工频耐受电压试验
按照TB/T1333.1的规定,用绝缘耐压测试仪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带电部位与底板之间增加50Hz 1500v正弦交流电压,历时一分钟,不应出现击穿和闪络现象。
其他光源前照灯施加电压为1000V
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经工频耐受电压试验后,启动3次,应正常工作。
7.13 反光镜镀层牢固度试验
7.13.1 耐热试验
将反光镜放入高温箱中,温度由室温逐渐升至200(摄氏度)h 自然冷却后取出,用脱脂棉擦拭,反光镜不应拖膜、不应破裂。
7.13.2 化学稳定性试验
在室温条件下,将反光镜全部浸泡在3%盐水中保持48h,取出后用清水冲洗,然后用脱脂棉擦拭,反光镜不应脱膜。
7.14透明灯罩性能试验
7.14.1 耐冲击强度试验
将被试透明灯罩水平放置,凸面朝上,用质量为0.2kg的钢球在透明灯罩中心部位上方1m处自由落下进行冲击,共3次,被试样品不应破损。
7.14.2 温度变化试验
将被试透明灯罩放入(90+-2)的热水种浸渍10min,取出后立即放入0的冰水中,浸渍3min,反复进行2次,试验后擦干被试样品表面,检查是否破损和翘曲。
8 检验规则
8.1前照灯的试验分为例行试验和型式试验两种。
8.2每台前照灯均需经例行试验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才能出厂。
8.4 在下述情况下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试制定或产品转厂生产;
b) 当产品设计、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1年恢复生产时;
d) l连续生产5年或累计生产5000台。
8.5型式试验包括本标准各项技术要求种的全部试验。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每台前照灯应有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及出厂时间或序号的标志和标牌。
9.2 出厂时应纸箱包装牢固,箱内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9.3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并标明“小心轻放”、“怕湿”等标记。
9.4 在运输中严禁碰撞、挤压、雨雪淋袭,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9.5 前照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
7.13 反光镜镀层牢固度试验
7.13.1 耐热试验
将反光镜放入高温箱中,温度由室温逐渐升至200(摄氏度)h 自然冷却后取出,用脱脂棉擦拭,反光镜不应拖膜、不应破裂。
7.13.2 化学稳定性试验
在室温条件下,将反光镜全部浸泡在3%盐水中保持48h,取出后用清水冲洗,然后用脱脂棉擦拭,反光镜不应脱膜。
7.14透明灯罩性能试验
7.14.1 耐冲击强度试验
将被试透明灯罩水平放置,凸面朝上,用质量为0.2kg的钢球在透明灯罩中心部位上方1m处自由落下进行冲击,共3次,被试样品不应破损。
7.14.2 温度变化试验
将被试透明灯罩放入(90+-2)的热水种浸渍10min,取出后立即放入0的冰水中,浸渍3min,反复进行2次,试验后擦干被试样品表面,检查是否破损和翘曲。
8 检验规则
8.1前照灯的试验分为例行试验和型式试验两种。
8.2每台前照灯均需经例行试验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才能出厂。
8.4 在下述情况下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试制定或产品转厂生产;
b) 当产品设计、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1年恢复生产时;
d) l连续生产5年或累计生产5000台。
8.5型式试验包括本标准各项技术要求种的全部试验。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每台前照灯应有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及出厂时间或序号的标志和标牌。
9.2 出厂时应纸箱包装牢固,箱内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9.3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并标明“小心轻放”、“怕湿”等标记。
9.4 在运输中严禁碰撞、挤压、雨雪淋袭,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9.5 前照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机车前照灯外型尺寸及灯箱有效空间尺寸
A.1 干线机车前照灯、动车组前照灯的外形尺寸及灯箱有效空间尺寸见表A.1,图A.1.
TB/T 2325.2—2006
前言
TB/T 2325《机车,动车组前照灯,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技术条件》共分两部分。
——第1部分:前照灯;
——第2部分: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
本部分是TB/T 2325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TB/T 2878—1998《机车标志灯及辅助照明灯技术条件》。
本部分与TB/T 2878—1998相比主要变化是:
——增加了发光二极管、气体放电光源等新光源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增加了电磁兼容试验方法和限值。
——增加了光强度分布、光源显色指数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部分由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铁道科学研究圆通信信号研究所、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朝霞、孙立范、王东华、陈安俊、焦京海。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TB/T 2878—1998
机动,动车组前照灯,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技术条件
第2部分: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铁路机车,动车组辅助照明灯及标志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铁路干线机车,调车机车,动车组使用的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在TB/T2325本部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1,IEC 60068-2-1:1990,IDT)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 2423.2—2001,IEC 60068-2-2:1974,IDT)
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GB/T 2423.4—1993,IEC 60068-2-30:1980,EQV)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EC 60529:1989,EQV)
GB 7000.1—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IEC 60598-1:1999,IDT)
GB/T 8417 灯光信号颜色
TB/T 1333.1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1部分:一般使用条件和通用规则(TB/T 1333.1—2002,IEC 60077-1:1999,IDT)
TB/T 2379 铁路机车车辆镍+铬和镍+铜+铬电镀层技术条件
TB/T 3021 铁道机车车辆电子装置(TB/T 3021—2001,IEC 60571:1998,EQV)
TB/T 3034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TB/T 3034—2002,EN50121-3-2:2000,EQV)
TB/T 3058—2002 铁路应用机车车辆设备冲击和振动实验(IEC 61373:1999,IDT)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辅助照明灯auxiliary illuminator
位于机车前部缓冲梁上方两侧,协助前照灯,用于近处照明的灯具。
3.2
标志灯 lighting mark
位于机车前部缓冲梁上方两侧,用红色(或白色)灯光显示列车运行线路和方向的灯具。
4使用环境及额定工作电压
使用环境
灯具的使用环境要求如下:
a)环境温度:-45℃~+70℃;
b)相对湿度:不大于95%;
c)空气压力:不低于70千帕(相当于海拔3000m以下);
d)其他按TB/T 1333.1的规定。
电源标称电压及电压波动范围
前照灯在下列标称电源电压及电压波动范围内应能可靠点灯并能稳定工作。
a)标称电压:DC 110V,电压波动范围:77V~137.5V。
b)标称电压:DC 48V,电压波动范围:33.6V~60V。
c)标称电压:DC 24V,电压波动范围:16.8V~30V。
5技术要求
基本要求
辅助照明灯、标志灯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所采用的标准件、外购件及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相同型号产品的零部件应能互换。
发光强度及光强度分布性能
基准轴方向的光强度不应低于以下数值:
白炽、卤钨光源辅助照明灯:65000cd;
气体放电光源辅助照明灯:170000cd;
白炽,卤钨光源标志:20cd;
IED光源标志灯:20cd。
灯光颜色
标志灯颜色应符合GB/T 8417的规定,色品坐标应在表2和图1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5.4启动装置性能
5.4.1 气体放电光源辅助照明灯的启动装置应满足:
a)启动性能:冷态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 s,热态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 s。
b)触发次数:不应低于100 000次。
c)稳弧功能:不应使灯的电弧出现闪烁、抖动、扭曲、翻滚、灭弧等现象。
d)绝缘性能:启动装置的高压输出端对相邻金属部件之间的爬电距离不应小
于10mm,启动时不得出现击穿和闪络现象。
e)电源接反保护功能:电源输入极性接反时,各元器件应无任何损坏。
f)应能够给灯提供稳定的功率。
功率变化不大于70%。
5. 4.2 其他光源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在接通电源后应立即点亮。
5.5 辅助照明灯的灯泡要求
5.5.3气体放电光源灯泡点亮20 s之后不应存在电弧抖动、飘弧、闪烁、灭弧等现象。
5.5.4灯丝形状应平直,在点灯过程中不应有明显的下垂现象。
导丝与灯头的焊接要牢固可靠,无影响使用特性的缺陷。
5.5.5封闭式灯泡的反光面镀层应光亮均匀,不应有漏镀、起泡等
5.5.6灯泡应具有清晰、牢固的型号、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生产厂标志等标记。
5.6 标志灯的光源
5.6.2灯头与玻壳的连接应牢固,白炽灯灯头在0.3N ・m 的扭力矩作用下不应松脱,在湿热试验后不应有锈蚀现象。
5.7透 镜
5.7.1辅助照明灯、标志灯透镜的直径为178 mm 或142 mm. 5.7.2形状应规整,外观应洁净、透明。
5.7.3顔色应均匀并符合5.3要求。
5.8金属面罩
5.8.1辅助照明灯、标志灯的金属面罩应光洁美观,不允许有裂纹、起皮、剥落、麻点、划痕等缺陷。
5.8.2金属面罩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
耐腐蚀严酷程度、外观要求等应符合TB/T 2379中极恶劣使用条件的规定。
5.9结构及外观
5.9.1辅助照明灯、标志灯的结构应便于使用和维护,便于更换灯泡和擦拭作业。
5.9.2灯具应具有防尘、防水性能,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1993规定的IP43级。
5.9.3灯具表面漆层应平整、光滑美观,不应有皱纹、流痕、起泡、针孔等缺陷;电镀层应光亮均匀,不应有漏镀、起泡等。
5.10耐冲击振动性能
应能承认机车运行时的振动和冲击,按TB/T 3058-2002中规定的1类B 级试验工况进行模拟长寿命振动试验和冲击试验后,零部件不应破损,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1电气连接和载流部件
5.11.1应符合GB7000.1-2002的要求,用做电气连接端子要牢固,端子的温升应符合TB/T1333.1的规定。
5.11.2电源引线应使用耐热、阴燃电缆,气体放电光源与启动装置之间的连线须采用屏蔽线。
电缆穿过灯体金属部位应使用橡胶件隔离。
5.11.3橡胶部件应耐低温、耐高温、耐老化,出厂后1年之内不应出现龟裂、硬化、变质等现象。
5.12绝缘电阻及介电强度
5.12.1应满足TB/T1333.1的规定,在常温条件下,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M Ω。
5.12.2温热试验后,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 M Ω。
5.12.3应能承受50H z ,1 000V 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 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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