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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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26日发布)发文号:浦府[2007]183号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市民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的管理,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一)当年新区财政拨款(包括张江专项资金返还款);
(二)上年末科技基金结余款;
(三)科技基金存款利息和风险投资增值部分;
(四)科技基金有偿项目回收款;
(五)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限制要求)
科技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类)
科技基金包括下列专项资金:
(一)创新资金。
对新区有关单位开展科技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的自主创新活动给予立项资助。
(二)研发投入补贴资金。
对新区有关单位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先期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补贴资助。
(三)科技科普资金。
对新区重大科技活动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给予资助。
(四)信息化资金。
对新区有关单位实施信息化应用的项目给予立项资助。
(五)科技奖励资金。
对自主创新活动中获得杰出成就的新区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六)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对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相关活动给予资助。
(七)公共平台运行补贴资金。
对经新区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贴。
(八)孵化器资助资金。
对新区科技孵化器和进入孵化器的科技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
对符合《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专项贷款,给予贴息资助。
(十)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和博士后资助资金。
对留学人员来新区创业给予资助;对海内外博士人才来新区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给予资助。
(十一)科技产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
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科技企业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包括开拓科技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给予资助。
(十二)担保融资资金。
对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予以担保。
(十三)“慧眼工程”专项资金。
对入选慧眼工程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潜力大的优势科技企业,给予个性化扶持资助。
(十四)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对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资本、机构、人才、项目集聚浦东,给予引导的专项资金。
(十五)其他资金。
政府主导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经费及科技基金管理费。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基金管理机构由科技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基金办和操作机构组成。
理事会由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成员为单数。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起草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和审定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二)制定科技基金年度支出计划;
(三)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
(四)确定科技基金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重点项目,决定重要事项;
(五)指导和监督科技基金的运作。
基金办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基金办主任由新区科委主任兼任。
基金办主要职责:(一)编制科技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资金拨付和基金运作情况;
(三)监督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
(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操作机构是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专项资金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相关机构,主要职责:(一)制订专项资金操作细则和项目指南;
(二)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估,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需求预测;
(四)定期完成有关工作总结;
(五)及时归档项目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科技基金账户设在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当年政府拨入基金的资金安排;
(二)会同基金办起草当年基金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六条(项目审批权限及原则)
理事会负责审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资助额度超过80万元或突破专项资金资助上限的单一项目。
其他各专项资金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理事会审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由基金办统一发布各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通过
或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操作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估,必要时嵌入信用报告。
根据初审情况、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办复核。
基金办复核后报送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
项目经批准后,基金办将有关材料送交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核准后拨款。
第八条(监督管理)
新区财政局对科技基金预算进行日常审核监督和检查。
新区审计局对科技基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区国资委按国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负责对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科技基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理事会于每年初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科技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区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基金办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科技基金运作的绩效评估工作,分批向社会公开科技基金资助项目情况。
第九条(责任追究)
获得科技基金资助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下同)和个人的诚信情况,应当记入科技基金信息管理诚信系统。
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基金办应当及时告知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由其视情节轻重,作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基金等处理。
第十条(其他)
基金办经费和基金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从科技基金中列支。
管理费用于宣传、项目评审、绩效评估、跟踪管理等与管理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新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区政府于2004年12月20日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4]217号)同时废止。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专项资金的操作细则。
内容描述: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对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分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并严格规定了基金办经费和基金管理费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