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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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7月)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

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二、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8.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0年8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认为,制定著作权法,对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于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对外开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和各方面许多好的意见,有了较大的改进。

同时有些委员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6月23日、25日和8月21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根据宪法”四字。

(修改稿第一条)二、修改稿第四条关于作品范围的规定,有些委员认为,原规定的科学作品是否包括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不明确,原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项目太多、太细,应规定得概括一些。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四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修改稿第四条)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顺利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和专函方式,分别向社会公众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组织或参与了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定向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面对面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多来,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国内外有关机构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分析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是一部好的法律。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二年来,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我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著作权得到进一步尊重;二是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三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四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作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战略决策,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日期】2000.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12月22日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

因此,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议案)。

原议案经同年12月下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步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进行协调,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同时,也有一些重要的不同意见,几经商量,仍一时难以达成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国务院于1999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撤回了原议案。

原议案撤回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对现行著作权法继续抓紧研究修改。

目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已进入最后阶段。

现行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些差距。

我国已对外承诺我国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现行著作权法作适当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会同外经贸部、外交部、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进一步研究、论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重新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协会、企业和专家对草案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主要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中央宣传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7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列举了作品的具体类型。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后的作品定义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难以涵盖技术类作品。

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地方、单位提出,口述作品等作品不一定需要以有形形式复制,建议修改。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单位、社会公众提出,随着文学艺术产业的不断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行政法规还未规定的新的作品类型将不断出现,立法应当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二是将“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三是将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02.2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4日下午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对著作权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2月25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版权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作品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作品登记制度较为复杂,涉及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等问题,目前只是有关部门颁布的试行办法,待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后法律再作出规定为宜。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既要体现国家依法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也要符合伯尔尼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二是现行著作权法施行后,我国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立法相继出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监督管理的原则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相关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召开了著作权法修改论证会。

2010年1月19日、20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就现行著作权法修改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了汇报。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版权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我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作品登记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明的制度。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要求作品发表,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然而,为了对作品权利归属提供证明,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世界上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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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目的以及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

本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并分析《著作权法》修改中关键的几个条款,以及它们如何对文化创作和传播产生影响。

二、关键条款解读与分析1.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做出了重要调整。

其中规定,作品的保护期自创作完成起自动获得五十年期限。

此条款的意义在于确保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在较长的时间里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作品被他人恶意盗用或侵权。

2. 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更加明确。

这一条款的修改,有助于平衡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又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交流。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作品进行引用、摘录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只要不损害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价值,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3. 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强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对网络作品传播、转载、链接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创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内容。

这一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创作者和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更好地协调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影响分析1. 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为文化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延长、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更加明确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创作环境,促进了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活力。

2. 平衡创作者与公众的利益关系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公众的利益需求。

通过明确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限、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等措施,实现了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2.03.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89.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12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制定著作权法律,建立著作权制度,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正是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各种文化活动,鼓励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执行知识分子政策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是文明古国,是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介--纸XXX印刷术的发明者,曾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但是,在建立现代著作权制度方面,即保护知识的创造者--作者的权益方面,则起步较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我国文化出版部门制订过一些保护作者权益的规章(如书籍稿酬办法),但现在已经不能适应教育、科学和文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由于没有著作权法,对内对外著作权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相当普遍,因著作权问题而影响我国与外国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对内则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挫伤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妨碍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外则影响扩大国际科学文化交流,妨碍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

因此,制定著作权法律,建立著作权制度,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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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注:此份意见为网文维权组成员(笔名:)(一)总则方面1.法律原文第四条: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修改意见:建议在本句后新增:“不得滥用权利和合同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限制原作者人身权,限制修改理由:以阅文为首的一些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很多限制作者的人身权方法,比如绑定身份证、绑定笔名、绑定下一部作品的首发、绑定作者5-10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归属权、绑定作者的网名帐号以及禁止自由发言等强制人身措施。

后本条改为利益(1)修改理由:还修改后本条改为如果要通过前条添加理由现有权利不足,无法制止无良公司通添加理由:作者,改编已经被授权了,修改完全不适合被授权。

修改理由第十六条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动工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并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相应奖励,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绘画作品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搭建网络平台,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委托作家、画师等非坐班制职业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目的以及部分关键条款进行了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著作权法》修改后的其他关键条款,包括其具体内容、影响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关键条款解读与分析1.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著作权法》修改后,著作权保护期限得到了延长。

这一条款的修改,意味着作品在更长的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然而,这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例如,过长的保护期限可能会限制作品的传播和再利用,从而影响文化交流和知识共享。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文化交流之间的关系。

2.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加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加强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包括扩大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加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创作者在网络环境中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技术难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以确保网络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著作权法》修改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了改革。

改革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更加注重维护创作者的权益,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一修改有助于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创作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实施建议针对上述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提出以下实施建议:在实施《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让更多人了解新法的内容和意义,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文化交流和知识共享。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1.10.2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

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16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修改著作权法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也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对本法所称的作品做了规定,其中第(七)项规定:“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作品”。

有的委员提出,这样规定包括不了艺术设计等图形和模型作品。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二、关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

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九)项规定:“公开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有的委员提出,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享有的放映权,应单独规定为宜。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三、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这是自1990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订。

新修订草案对著作权法的核心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新修订草案的内容。

第一,关于著作权的对象范围。

修订草案将删去“作品”一词,改为“表达人类思想的作品”以确保知识的广泛涵盖。

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知识输出和创新的保护,充分满足了社会对知识创造的需求。

第二,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修订草案对著作权的保护期进行了全面调整,将原有的作者终身加70年的保护期限缩短为作者终身加50年。

这一调整使得著作权保护期更加合理,既满足了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知识传播和利用。

第三,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规定,对于网络传播、转载、翻译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加强保护,为网络文化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更加健康、有序的环境。

第四,关于著作权行使方式的规定。

修订草案鼓励多元化的著作权行使方式,明确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出版、发行、公开表演等多种形式来行使自己的著作权。

这一修改旨在促进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增加了著作权行使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第五,关于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制度。

修订草案明确了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制度,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明确了许可使用和转让著作权的双方权利义务。

这一修改旨在加强合同的保障作用,增加了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交流和协商空间,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第六,关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定。

修订草案加强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侵权者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促进了创作环境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新修订草案对著作权法的核心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保护知识创造和创新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模板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本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发展。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不同主体提供了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措施。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第三条:对著作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等作品的保护,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新兴作品的保护。

第四章: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第四条:对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原品的取得、转让、许可等方式。

第五章:著作权的侵权和责任第五条:加强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第六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第六条: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著作权的维权和处理争议第七条:提供了著作权维权的途径和方式,加强了对著作权争议的处理。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注意查阅。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著作权:关于作品的和表现方式所赋予作者的权利。

2. 著作权人:具有关于作品直接或间接支配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做的修订草案。

模板范本二:正文:第一章:立法背景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业界和公众对修正案的内容有更清晰的了解。

第二章:主要修正内容修正案对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主要包括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著作权的侵权和责任、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方面。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规定了不同主体的著作权保护措施。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上文我们已经对《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及重要性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和分析,接下来,我们将对《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与探讨。

本文将主要围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类型、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保护期限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于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二、作品类型的修改与解读《著作权法》修改后,对作品类型的划分更加细致和全面。

新增了如网络作品、影视作品等新兴作品的类型,并对传统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这些修改不仅适应了互联网时代下作品形式多样化的趋势,也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三、著作权归属的修改与解读在著作权归属方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更加注重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中,明确了在委托创作、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情形下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使得著作权的归属更加明确,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此外,还增加了关于合作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修改与解读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修改,旨在更好地平衡公众利益与创作者权益之间的关系。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于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适当延长了部分作品的保护期限。

例如,对于电影作品和类似作品、摄影作品等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为创作者提供了更长久的法律保护。

同时,还对一些作品的续展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作品的后续保护提供了依据。

五、影响分析这些关键条款的修改对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创作者而言,更加细致和全面的作品类型划分以及明确的著作权归属规定,为他们的创作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其次,对于公众而言,这些修改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和尊重程度,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

最后,对于国家而言,这些修改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吸引更多的文化投资和交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李克强总理强调,“知识产权是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造”。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一是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

二是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

二、修改工作过程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收到此件后,原国务院法制办立即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在信息化和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法对于保障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解读和分析《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关键条款,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1. 作品类型及保护范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更多类型的作品,如短视频、数字创意作品等,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下新兴作品的保护需求。

同时,对于传统作品的保护范围也进行了扩展,如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

2. 著作权归属与权利内容新法明确了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

同时,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这些修改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为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合理使用与例外条款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和例外条款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合理使用作品的途径,如个人学习、研究、评论等。

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如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

这些修改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文化传播和社会进步。

三、关键条款分析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著作权法》的修改将更加注重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尤其是对于互联网时代下新兴作品的保护。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2. 维护公众利益与合理使用在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充分考虑了公众的利益和需求。

通过明确合理使用和例外条款的界定,为公众提供了更多合理使用作品的途径。

这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文化传播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

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通知中称,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国家版权局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但是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手段,尤其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现象普遍甚至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还十分猖獗的形势下,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和欠缺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不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一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和社会监管中反应强烈。

为有效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完善中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商标法》第五十五条、《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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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1)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2)(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2)(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3)(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3)(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3)(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3)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3)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5)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6)(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6)(二)关于作品 (7)(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7)(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8)(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9)(六)关于“孤儿作品” (9)(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9)(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9)(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0)(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0)(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0)(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0)(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1)(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11)(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12)(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12)(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1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 (1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13)(二十)其他内容 (13)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修订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广(2009年11月10日发布,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施行)。

上述“一法六条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此外,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9部部门规章和44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司法部门为解决《著作权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6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在国际条约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1年10月27日,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上述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

因此,这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进入新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日新月异,智力创造对物质生产、文化生产的作用越来越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在新形势下,要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来抓,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据此,国务院于2008年6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来推进。

经过几年的努力,知识产权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对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国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著作权水平;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证;对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更广泛更深入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上世纪80年代起草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缺乏本土立法经验,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

此后虽经两次修改,但如前所述这两次修改都不是自主、全面的修改,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转型、经济转轨面临的现实问题。

因此,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将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的动态性,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

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处于持续调整中。

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分歧将长期存在,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本国国际竞争力,各方都在积极争夺国际著作权规则调整的主导权。

我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

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复杂、矛盾更突出、问题更多,是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

目前,《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也已经进入国务院审查阶段。

而《著作权法》的修法工作相对滞后。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修改《著作权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关切。

这些呼吁不仅来自司法、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更多来自著作权人和产业界。

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提出大量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或议案。

因此,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国家版权局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承担着准备和起草修订草案的基础工作。

经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我们确定的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为: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

所谓“坚持一个理念”,即坚持集思广益,解决问题的理念。

集思广益,就是要开门立法,在修法过程中广泛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机制上保证修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解决问题,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找出问题、找准问题、深入分析、反复论证,着眼于解决现实中突出问题。

所谓“遵循三个原则”,即遵循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结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权利人意识普遍提高、版权相关产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国内外压力日渐增大等一系列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

本次修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这些基本国情。

我们愿意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但是要更注重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实际需要。

平衡性原则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既要保护创造、鼓励传播,也要促进消费,满足广大公众的智力文化需求。

《著作权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这一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认真评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

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保护平衡动态化的特点,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广泛听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

国际性原则就是从国际著作权制度调整变化的趋势和提升我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角度推进修法工作。

要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国际组织对著作权相关条约的讨论,把握其发展方向,适时内化为国内法;要仔细分析和研究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发展动态,消化吸收,改造利用,增强国际化的共识。

所谓“追求三个效果”,即追求高效率、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效果。

高效率,就是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修法工作。

高效率的关键是解决好组织保障和沟通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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