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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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对策建议
作者:黄淼
来源:《中国市场》2011年第35期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业的发展有着诸多不适之处,因此,要从金融监管的体制、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金融监管的法律以及金融监管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改革,从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有效地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36-01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风险的积累很容易诱发金融问题。自从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行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金融的发展紧密相连,在此环境下,我国应尽快改革与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确保我国金融业的安全性、效率性和高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授权,实行分业监管,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在我国目前的政体安排与现实国情条件下,这种“金融消费者(存款人、投资者、投保人等)—中央银行(国务院)—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委托代理链条设计,能充分保证监管者独立行使监管职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包括:
1.1 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机构设置的监管“真空”。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由于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金融业态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代理监管。如果证监会和保监会将监管的分支机构设到县市又缺乏规模经济,监管成本过大。组织体系的监管“真空”。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金融监管范围存在“真空”。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
发展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英国FSA副主席福特曾说,未来金融领域的一大风险将来自网络,假如监管不到位,几年后很可能出问题。
1.2 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在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治
理以及社会监督。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治理虽有,但自我约束、自我治理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很少,而且还没有发挥大的作用。会计师、审计
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只是偶然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
1.3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法律手段极其薄弱,虽然自1993年开始逐步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管理章程三部分组成,然而有些法律与两大基本法律有着重叠或者
冲突之处,基本法律的部分法条由于未能及时修改而无法满足当今金融监管的需要。一些重要
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
1.4 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定、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2.1 建立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出现上述金融监管“真空”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际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我国也应该采取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模式。我国的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
2.2 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治理。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治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治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治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治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2.3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①尽快完善主体法律。首先要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其次进一步加紧其他金融法规的建设,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②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对于履行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③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长期的人治金融,造成了金融主体法治意识的淡漠,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2.4 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③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参考文献:
[1]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孟艳.我国银行监管的制度变迁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