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经济特区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缅甸经济特区法

来源: 缅甸《金凤凰》中文报 |

25 February 2014

【本报讯】总统吴登盛2014年1月25日签署颁布缅甸联邦议会通过的缅甸经济特区法。

缅甸经济特区法共有18章,具体分为:(一)名称、相关事项与释义;(二)目的;(三)成立中央机构和其责任;(四)成立中央工作组和其责任;(五)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其责任;(六)建立经济特区;(七)有关免税区和提升业务区的规定;(八)投资项目、投资者的责任和豁免权;(九)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者的责任和豁免权;(十)对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给予进口税免税和减税;(十一)解决争端;(十二)要从成本中扣除缴纳的税务;(十三)管理银行及金融事宜和保险业务;(十四)海关局管理和检查商品;(十五)传染检疫和疫情防控隔离;(十六)员工事宜;(十七)使用土地;(十八)总则。

第(二)章目的

为实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主要目标提供帮助;使人民群众得到就业机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增加生产和促进出口,增加创汇;使国家工业、经济、社会平衡发展;为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建设良好的基础,吸引国内外投资。

第(三)章成立中央机构和其责任

联邦政府选择适当人士担任中央机构主席,从政府部门机构选择适当人士担任成员,规定中央机构的责任。

中央机构的责任为:制订政策和做必要的指示;把国内规定地区建设为高技术工业、经贸业、服务业、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金融中心和面向国外出口的工业中心;对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经济特区发展计划进行审理和给予批准;规定在经济特区投资规模和投资种类;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规定税收率、土地租赁费,给予免税和减税;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延期免税和减税期限;适当时期向联邦政府报告经济特区运作状态。

第(四)章成立中央工作组和其责任

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由中央机构成立以政府部门机构人士为成员的中央工作组;中央工作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由中央机构规定。

中央工作组的责任为:对管理委员会、投资建设者或投资者提出的关于建立经济特区和投资申请书加以审核后,提交给中央机构;对管理委员会就实施经济特区事宜提出的经济特区发展计划加以审核后,提交给中央机构。

第(五)章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其责任

中央机构成立以政府部门机构人士、社会团体人士为成员的相关特区管理委员会;在各相关特区管理委员会中要有相关省邦政府的一名代表。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由中央机构选定;管理委员会主席通过中央机构向总统负责。

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为:向及格的投资申请书发给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须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发放;宣布投资者要遵守的规定;帮助在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人、专家、家属、员工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证;向在经济特区投资者发给许可令,给公司注册,发给与业务相关的入境签证,发给原产地证书,征税,发给劳工许可证,发给工厂兴建许可证;依据缅甸经济特区法向投资者或投资建设者给予免税和减税。

第(六)章建立经济特区

中央机构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并取得联邦议会的批准后,在适当地区建立经济特区;建立经济特区,须具有像港口、机场这样的国际出口通道;具备基础设施;有水电供应;有足够的土地;有专业工人和有一定程度的专业工人。

中央机构如认为具备可行性和对国家、人民有利,即使不具备条件,也可经联邦政府同意,并取得联邦议会通过后建立经济特区。

第(七)章有关免税区和提升业务区的规定

相关管理委员会可在一个经济特区按需要划定一个免税区或提升业务区;除了这两个区外,可按照市场需要划定其他区;如没有规定免税区和提升业务区,可对各优先出口业务划定为免税区业务;海关局须防止从外国进口的商品或在免税区内生产的商品,在尚未付清相关税务前进入国内市场和提升业务区;为了有效地保护免税区安全,海关要采取措施,规定免税区出入口;海关局须按国际惯例处理经济特区的相关税务事宜;从免税区运送到国内市场的商品、从免税区运送到提升业务区的商品须认为是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从国内市场或提升业务区运送到免税区的商品,须认为是国家的出口商品;在免税区,公民可全资经营,外国人也可全资经营,公民和外国人可合资经营;经济特区的商品向国外运输时,如经过经济特区外地方,须用密封箱装运;提升业务区,是以国内市场或以经济特区市场为基础的业务的地方,也是投资以国内市场为基础的制造业、房屋、商场、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学校、医院、休闲区等项目的地方。

第(八)章投资项目、投资者的责任和豁免权

投资者可生产成品、经营货库业务、运输业务和服务业务;投资者可从国内外向经济特区运送原料、包装材料、机器、燃油;投资业务生产的商品可依据规定向国内外出售;在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下,投资者可在经济特区开设投资业务和国外服务办事处。在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下,投资者可经营国家没有禁止的其他业务;欲在经济特区投资者,须按本法的规定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投资者在免税区开始商业性运营之日起的第一个7年期间,免除收入税;投资者在业务提升区开始商业性运营之日起的第一个5年期间,免除收入税;在免税区和业务提升区投资的第二个5年期间,减收50%收入税;在免税区和业务提升区投资的第三个5年期间,如在一年内将企业所得的利润重新投资,对投资的利润减收50%收入税。在免税和减税待遇满期后,如不再获得免税和减税待遇,投资者须按规定缴纳收入税。

欲在经济特区投资的公司、企业须在经济特区设立的投资与公司局办理注册,投资者若把自己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须预先通知管理委员会,并要重新办理注册。

第(九)章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者的责任和豁免权

私营、政府、私营和政府合作,均可成为投资建设者;在经济特区,全额投资的公民、全额投资的外国人、公民和外国人合资均可成为投资建设者。

投资建设者在经济特区开始商业性运营之日起的第一个8年期间,免除收入税;在第二个5年期间,减收50%收入税;在第三个5年,如在一年内将企业所得的利润重新投资,对投资的利润减50%收入税。在免税和减税待遇满期后,如不再获得免税和减税待遇,投资者须按规定缴纳收入税。

第(十)章对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给予进口税免税和减税

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为了项目需求而从国外进口的建筑器材、机械、汽车等商品,可免税进口;在免税区的投资者为了项目需求而从国外进口的建筑器材、项目器材、汽车等商品,可免税进口;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不许把进口的机械、器材、汽车转卖给经济特区以外地区;在经济特区生产的货品,除了联邦政府禁止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出口到别的国家,将获得免税。

第(十一)章解决争端

如发生关于投资项目的争端,当事人应用友好方式加以解决。如无法友好方式解决,有关合同如有解决方法,可按该方法解决。如有关合同没有解决方法,须按国家的现行法加以解决。第(十二)章要从成本中扣除缴纳的税务

居住国外的外国人,虽然没有在缅甸设立经济业务,但因物质和知识权益关系获得有关经济特区的经营权,支付者支付专利税利息、经营费时,须按照规定从成本中扣除付给有关方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