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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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
国际适度干预的原则〔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 正当性; 有限理性〔摘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 国家、社会二元分离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前提, 有限理性社会理论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认知, 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念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正当性进路。
既应认识到它的必要性, 又要限制其弊端, 确保该原则在经济法中的正确定位与运用。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
〔1〕国家干预经济之普遍存在有其必要性。
国家干预和市场两者要有机地结合起来, 才能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拟选择社会学的分析视角, 论证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的正当性。
一、国家、社会二元分离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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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前提在社会学视野下, 经济法的功能实现是以国家社会的关系为主线展开的。
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对立和互动发展, 造就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多元社会权利和国家合法性、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等等的分野、冲突与整合, 正是这一复杂生动的历史进程, 产生了社会成员对自由和权利的浓重价值关怀, 对权利制约权力的热切诉求和权利、权力与义务的法律规制构架。
〔2〕进入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后, 西方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又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方面,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 要求国家的职能由原来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不断加强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另一方面, 进入 20 世纪以后西方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市民社会对于权利要求的无限扩大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 市民社会的自身发展因之也可能受到阻碍, 这使得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相应地发生了转变, 开始寻求与社会经济的互动发展, 并且逐渐显现出相互渗透和互动发展的新特征:市民社会开始参与到国家中去, 合作互补, 共生共强, 藉以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 排除市场竞争障碍。
1936 年, 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 他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通过政府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