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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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

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论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经法务专业2011级财经法务1班

学号:__ 201131030116___

姓名:______连峰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张博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_

完成时间:__2013___年 ___11_月

论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

连峰

【论文摘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国家适度干预经济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诸多问题,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宏观调控:市场监管

On th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 in economic

law

Lian feng

Abstract:State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 principl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conomic law.It embodies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National economic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 can effectively solve the market failure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the market economy of government failure, and many other problems.To achiev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effectively.

Keywords:State intervention; Moderate principle;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一、国家干预理论的概述

(一)国家干预的含义及内容

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亦校正、补充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凯恩斯主义是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

国家干预经济是一种手段,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具体说来,经济总量包括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两方面,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要求这两个方面达到基本平衡,且内部结构也必须合理。

对国家干预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干预的具体方式方面,可以分为刚性干预和柔性干预。刚性干预是指通过政府的干预行为,以命令方式,直接对相对人进行管理。较多地采用许可、确认、检查、限制及禁止等手段,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违反义务者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柔性干预是指政府为实施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向市场主体做工作、

做出妥协或予以平等协商,期待市场主体贯彻政府意图的行为形式。

2.国家身份角度,可以分为公权方式的干预和私权方式的干预。公权方式的干预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反映。私权方式的干预是指国家采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例如政府进行非权力的特定物资的购买、向执行一定经济政策的特定机构出资、向公共事业和特殊形态的产业投资等都属于这种方式。

(二)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之间的关系

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有效地调节着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①然而,市场本身存在着许多天然的缺陷,现实的市场经济无法满足上述严格的假设条件。

第一,现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常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无论是在欧洲、美洲还是亚洲,完全竞争的市场体制并非现实社会的事实,市场价格常常由一个或几个决策者控制着,这就必然影响或制约价格功能的正常发挥。如果实际上的市场不完全竞争严重扭曲了市场中的价格、信息和流动性的特征,市场的作用将很难有效发挥。

第二,规模报酬递减导致垄断的形成。市场有产生垄断的倾向,从而抑制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企业在追求降低成本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或兼并的方式降低成本,最终由一个企业生产市场上所需的全部产品,实现产品成本最低,形成垄断。垄断的形成又冲击了市场发挥功能的完全竞争性假设。特别是在由于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等因素引起报酬递增的场合,市场配置资源有效性的前提更是受到强烈的冲击,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

第三,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市场个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相互影响,即外部效应。这些影响可能是积极的、建设性的,也可能是消极的、破坏性的,但在市场价格中却得不到应有的反映。市场自身没有对这些外部效应进行标价的机制,不能通过价格制度对资源在有好的外部经济效果和坏的外部经济效果的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也没有促使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效益的机制。

第四,分配上的不公平。即使在市场作用发挥得很好的地方,分配的结果也不可能完全按照社会所接受的公平标准来实现,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财富分配过分悬殊和社会成员的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从长期趋势看,在财富日益向少数倾斜的同时,穷人和富人在人力资本上的积累也将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形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这对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来说不能不是一个大的缺陷。任凭分配的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而不加以适当的调控,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最终也会导致经济增长的波动或停滞。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陷之一。

第五,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市场经济的运行总是呈现出一定的经济周期性,而市场经济下的个人理性行为往往导致“合成谬误”,顺周期而动,进而加剧周期

①黄河.对“国家干预”的再认识及其意义[J]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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