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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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技术内容
本标准分三级
3.1.1排入GB3838中川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1.2 排入GB3838中W、V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3.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 GB3838中I、U类水域和川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32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32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3.3.对于生产工艺用水量多的特殊浆种和纸种,排水量可适当放宽,具体指标
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续表3)
注:1)A0X(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列为参考指标
2)吨浆污染物排放量为生产工艺参考指标
4监测
4.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制浆、造纸或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4.2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米集一次。
最咼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3排水量
排水量包括制浆和造纸生产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量、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量,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企业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和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4.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4.5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5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如彦、李卓丹、李兴高、祝兴祥、张治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