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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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标 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1999﹞197号
【发文日期】1999-09-06
【实施时间】1999-09-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省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并经广泛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证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存在形态上是指较长时间使用,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具体标准为单价为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及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划分
第四条 国税系统实行固定资产垂直管理,按其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划分。
省、市局计
财部门负责系统固定资产(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工作;县(区)
计财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省、市、县(区)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对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的审查上报和对下的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省、市、县(区)局计财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省、市局负责系统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县(区)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3.县、(区)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4.受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报告及呈报有关审批手续;5.向本局领导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二)省、市、县(区)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落实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更新、盘盈、盘亏报告、报批手续的办理;3.省、市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核算。
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帐、卡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5.负责本单位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6.向本局领导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须经省局批准的:
1.各级国税局购买土地、各种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征收大厅、宿舍等房屋。
2.各级国税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系统内跨市调拨的固定资产;
5.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准调往系统外,确需无偿调出系统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
6.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汽车报废报损经省局生活服务中心批准)。
(二)须经市局批准的:
1.各级国税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2.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3.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准调往系统外,确需无偿调出系统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4.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
固定资产审批要求以正式文件并附有关的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固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预算开支;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调出必须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经报批后按规定处理。
(三)省、市、县(区)计财部门和各级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统计、报表。
(四)固定资产每年三季度盘点一次,发现盈亏后要查明原因,履行报批手续,年底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及使用年限
第八条 为了便于固定资产的规范、科学管理,统一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并依据有关规定界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根据总局98年年报暂定,以后总局有变动再调整)。
1.房屋及建筑物;2.一般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编码:固定资产采用按件进行编码的制度,每件固定资产都有一个唯一的编码相对应。
通过编码可以反映某件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名称及序号。
编码共7位。
(一)第1位,代表固定资产的大类:
(二)第2-3位,代表固定资产大类中相应的小类;
(三)第4-7位,代表同类固定资产的序号。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按其业务性质可分为自建、购置、无偿调入、自制、盘
盈、“其它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固定资产计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一律不提折旧基金(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有关固定资产的核算按“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
(一)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认真履行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完工验收后要抓紧进行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三个月内转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转交时填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单”(附表9)。
因种种原因到期不能转交的,为保证固定资产及时入帐,要按基建帐面实际支出数80%予转固定资产,待全部决算完毕后再对予转固定资产进行调整。
各单位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要有一名局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交付完工项目证件要齐全(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等),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由管理人员填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单”经有关部门人员签字盖章 后,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财产管理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实物帐,三联交工程部门,四联交单位财务部门记入固定资产帐。
对基建负责人和基建财务人员实行固定资产转交责任制,未办完转交手续前不得转岗或调离。
完工项目长期不能转交固定资产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购置的办公楼、宿舍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购置固定资产,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附表8),批准后进行采购,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交使用部门。
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见附表1),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发票及审批表交财务部门记帐。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管理人员验收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调出单位的调拨单交由财务部门记帐。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管理人员验收,交付使用单位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交财务部门核算记帐。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盘盈审批表”(见附表2),并按
有关审批权限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盘盈审批表”交财务部门记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减少的类别,按其业务性质可分报废报损、无偿调出、出售、盘亏、其他等。
(一)报废。
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损。
是指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无偿调出。
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财产处置。
(三)出售。
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财产处置。
(四)盘亏。
指固定资产经过盘点清查与帐面数字差数的财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次产报废报损审批表”(见附
表3),接管理审批权限,报上级批准后,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审批表交财务部门记帐。
(二)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见附
表4),按管理审批权限报上级批混后;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审批表交财务部门记帐,四联调入单位存查。
(三)出售固定资产,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见附表5),按管理审批权限报上级批准后,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审批表交财务部门记帐。
(四)盘亏固定资产,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见附表6),按管理审批权限报上级批准后,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审批表交财务部门记帐。
第十七条 当固定资产所属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调整业务变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见附表7),一联留存,二联交调出部门,三联交调入部门。
第十八条 盘活存量资产。
各单位应将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固定资产按明细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将其汇总,在安排、审批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时首先将其调剂安排使用,以便达到物尽其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表及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省、市生活服务中心、县(区)局计财股,会计人员负责本机关所属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统计报表工作,省、市局计财部门负责系统报表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采用货币和实物两种计量单位,由会计和财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核算。
(一)单位会计人员控制固定资产总值,在总帐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科目。
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品种设置帐户进行核算。
(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品种设置明细帐,记载固定资产实物收入、发出及结存的数量和金额,并定期与财务帐目核对。
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分布情况,按使用部门、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并定期与使用部门和个人核对。
登记簿(卡)一式两份,分别由财产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管理。
财产发生变化时,分别两份登记簿(卡)同时登记。
登记簿(卡)只记实物数量,不记金额,并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或个人核对。
(三)固定资产的各使用部门要实行物品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
根据设备性能科学制定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经常进行清理和维护,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六章 无产权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是指产权不属于本系统,但归本系统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对无产权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使用无产权固定资产后,由使用部门填制“无产权固定资产使用报告单”(见附表10),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存,三联交财务部门。
在经费帐目以外,设置辅助帐进行管理。
如事后产权确定归属本单位,改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将本单位使用的无产权固定资产交回产权单位,要由使用部门填制“无产权固定资产移交报告单”(见附表11),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存,三联交财务部门记辅助帐。
第二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1.建立无产权固定资产辅助帐,此帐核算本单位使用的所有无产权固定资产的分类、数量、金额;
2.按使用部门建立无产权固定资产明细帐,如实反映、管理本单位各部门所使用无产权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
第七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基础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而形成比较系统的档案管理。
财务人员管理的固定资产帐簿按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档案,分年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立卷。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内容:
(一)增加、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
(二)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出库单;
(三)各类审批表、报告单;
(四)固定资产的照片;
(五)其它。
第八章 加强领导严格考核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省局确定的计财部门管理系统经费,生活服务中心管理本单位经费(县、区局计财部门管理本单位经费)的原则,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财务和实物管理,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证,要选派责任心强、态度端正的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计会、生活服务中心及具体从事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都要有高度责任心,管理好、用好固定资产。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国税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重大损失或丢失的;(二)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帐目登记,帐目不清、帐实不符、帐表不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将固定资产化公为私的;(五)利用管理固定资产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要将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擅自作主购建固定资产的,一经查出,上级可以采用通报批评、查封、没收等办法进行处置。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办法可制定本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本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各种审批表:
1.固定资产验收单(略)
2.固定资产盘盈审批表(略)
3.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略)
4.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略)
5.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略)
6.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略)
7.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略)
8.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略)
9.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单(略)
10.无产权固定资产使用报告单(略)
11.无产权固定资产移交报告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