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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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标 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1999﹞197号

【发文日期】1999-09-06

【实施时间】1999-09-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省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并经广泛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证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存在形态上是指较长时间使用,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备、设施等。具体标准为单价为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及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划分

第四条 国税系统实行固定资产垂直管理,按其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划分。省、市局计

财部门负责系统固定资产(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工作;县(区)

计财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省、市、县(区)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对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的审查上报和对下的审批工作;负责向上一级机关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省、市、县(区)局计财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省、市局负责系统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县(区)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3.县、(区)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4.受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盘盈、盘亏报告及呈报有关审批手续;5.向本局领导报告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二)省、市、县(区)局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落实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更新、盘盈、盘亏报告、报批手续的办理;3.省、市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核算。

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帐、卡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5.负责本单位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6.向本局领导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须经省局批准的:

1.各级国税局购买土地、各种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征收大厅、宿舍等房屋。

2.各级国税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系统内跨市调拨的固定资产;

5.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准调往系统外,确需无偿调出系统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

6.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汽车报废报损经省局生活服务中心批准)。

(二)须经市局批准的:

1.各级国税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2.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3.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准调往系统外,确需无偿调出系统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4.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

固定资产审批要求以正式文件并附有关的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固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预算开支;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调出必须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经报批后按规定处理。

(三)省、市、县(区)计财部门和各级生活服务中心(办公室)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统计、报表。

(四)固定资产每年三季度盘点一次,发现盈亏后要查明原因,履行报批手续,年底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及使用年限

第八条 为了便于固定资产的规范、科学管理,统一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并依据有关规定界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根据总局98年年报暂定,以后总局有变动再调整)。1.房屋及建筑物;2.一般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编码:固定资产采用按件进行编码的制度,每件固定资产都有一个唯一的编码相对应。

通过编码可以反映某件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名称及序号。编码共7位。

(一)第1位,代表固定资产的大类:

(二)第2-3位,代表固定资产大类中相应的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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