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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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企业因经营结构调整,或缩小经营范围等原因,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企业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一定的补偿。此类补偿的支出,在会计上称为“辞退福利”。然而,在确定企业提供的经济补偿是否为辞退福利时,需要财务人员谨慎处理。
一、辞退福利的内容
1.在员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员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员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员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员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另外,辞退福利还包括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时,对辞退的管理层人员进行补偿的情况。
二、辞退福利的补偿方式
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在员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员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三、应注意的问题
1.辞退福利与正常退休养老金应当区别开来。
员工在正常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获得的生活补偿金,这种情况下给予补偿的事项是员工在
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业应当在员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和计量。
而辞退福利是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根据法律或工会签订的协议,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员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时进行确认和计量。
2.员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3.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为因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的建议,并即将实施。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4.施工企业支出的辞退福利,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当辞退福利已提取但未支出,具有不确定性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其实际发生才能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最后提醒大家,辞退福利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计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