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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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铁总公司,市客管处,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38180153)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

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方便乘客辨认的明显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运营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售票、检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市交委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和组织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客管处投诉;市客管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答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客管处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鼓励乘客使用广州公交一卡通。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尽快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因此而受影响的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站务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台帐,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营运收入、营运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向市交委提交报告。

第三章运营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管理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准确记录轨道交通票价、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营运里程、运营班次等运营数据,作为优化运营服务和政府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运营基础数据接入广州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和广州城市交通运行智能分析平台等全市统一的交通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集约利用,为实现全市公共交通统一规划和统筹发展提供数据基础。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公交一卡通的要求开展票务系统升级改造、票卡选型等工作。在选择使用广州公交一卡通范畴之外的新技术手段时,需报市交委审核。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运营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包括轨道、通风、电气等运行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规范设置应急逃生标志和指引,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并确保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畅通。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具体危险物品目录,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在站台内扰乱秩序、影响乘客安全乘车和顺利出入站台的行为进行劝止。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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