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避险系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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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 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 救生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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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 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 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
•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 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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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 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 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 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 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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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 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 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 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 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 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 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 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 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 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 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 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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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紧急避险系统 •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
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 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 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 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 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 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 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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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 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 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 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 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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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 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 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 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 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 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 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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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 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 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 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 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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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 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 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 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 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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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 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 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 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 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 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 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 或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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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 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 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 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 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 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 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 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 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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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 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 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 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 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 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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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 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 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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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 下紧急避险设施。
•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 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 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 急避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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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 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 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 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 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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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 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 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 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 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 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 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 理暂行规定
煤矿六大避险系统煤矿井下紧急避 险系统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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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
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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