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计算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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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互联网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须通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

第四条公司互联网计算机上安装网络安全审计系统。

第五条

第六条使用互联网必须持本人卡片上网,卡片需妥善管理。

第七条

第八条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第九条

第十条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互联网计算机有关数据使用和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传递涉密信息,上传信息必须履行保密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网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文件、程序、视频等。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在使用互联网计算机时必须同时打开杀毒软件和防火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计算机管理员应按规定及时更新病毒库。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除计算机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设置网络参数、修改本机IP地址等。

第二十三条不定期对互联网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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