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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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街道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增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干部管理以现任干部为重点,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目标,从而形成选、育、用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管理范围:现任农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后备干部,已离任的老干部。

第四条村级干部管理主要方法:选拔任用、经济待遇、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后备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离任干部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五条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群众,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和艰苦创业精神,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要具有“五种能力”即:执行政策能力、加快发展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3、文化程度原则上要求在初中以上学历,党支部书记一般要达到高中以上学历;

4、干部年龄实行梯次配备,30岁、40岁、50岁上下的干部应各占三分之一。现任干部的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以下,新任干部的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六条职数配备。坚持“精干高效,依法择优、兼职交叉”的原则,每村定编6-8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支部书记和村委

会主任“一肩挑”。

第七条选拔方法。村极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遵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市组织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村级干部由街道党工委管理,市委组织部备案。街道党工委调整农村干部后,要在一周内将调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第三章经济待遇

第八条工资待遇

1、村(居)干部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2007年全市人均纯收入的1.5倍发放;绩效工资按2007年全市人均纯收入的0.5倍发放。

2、村(居)干部工资可实行年薪制。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年工资额为基数,其他村(居)两委成员按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工资额的70%发放;其他干部的年工资额由各村(居)自行确定。

3、不享受工资待遇的村(居)干部实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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