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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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目录

1目的 (1)

2专用术语定义 (1)

3执行程序 (3)

4职责 (8)

5 附录 (9)

一、目的

本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力求实现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及时消除设备及系统存在的缺陷,规范缺陷管理流程,真实反应设备健康状态,依据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专用术语定义

2.1 缺陷:缺陷分为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是指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现象等等。如设备的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泄漏、缺油、不准、失灵,附件的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等。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A、B、C、D类。其中A类缺陷为设备的紧急缺陷;B、C类

缺陷为设备的重要缺陷;四类缺陷为设备的一般缺陷。

2.1.1 A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是指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厂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2.1.2 B类缺陷:是指危及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2.1.3 C类缺陷:指在计划检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不影响设备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但有危及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能,需要倒系统运行或必要时需要停机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2.1.4 D类缺陷: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及负荷曲线,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

2.1.5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厂家规定或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2.2 及时消除的缺陷:在规定的时限(包括批准延期处理的时限)内消除的缺陷。

2.3 缺陷管理主要指标:

2.3.1 (A--D)类缺陷比率=×100%

2.3.2 消缺率=×100%

2.3.3 (A--D)类缺陷消缺率=×100%

2.3.4 消缺及时率=×100%

2.3.5 重复发生缺陷率= X100%

三、执行程序

3.1 缺陷登记

3.1.1 运行人员在设备运行中或巡回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在缺陷管理系统台账上及时记录,对缺陷发生的部位、现象、时间进行准确表述,记录完整。

3.1.2 运行值班人员每天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巡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异常和缺陷应检修处理外,视缺陷性质和重要程度及时报告值班站长。

3.1.3 缺陷管理平台主要为真实反应生产设备健康状况,依据公司缺陷管理要求,为便于缺陷统计和分析,对于照明与非生产设备缺陷均不统计为缺陷。

3.2 缺陷的确认和消缺原则

3.2.1 站分管值班站长在每天上班时间对登记缺陷进行确认并及时处理、重要缺陷报机电运行科予以计划备案。

3.2.2 机电运行科依据本细则对登记缺陷的分类进行核查、修改,保证缺陷分类的准确性。

3.2.3 对于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

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站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A类缺陷,值班站长必须立即安排处理,直至威胁消除。

3.2.4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B类缺陷,由各站提出消缺延期申请或转类申请,报机电运行科对缺陷鉴定后由分管领导进行延期批准,在各站制定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后,由机电运行科组织进行技术攻关或列入科技攻关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或检修处理方案,作为月或季度计划检修项目落实到大小修检修计划中。

3.2.5 对于具备处理条件但需要运行人员倒换系统或停机(电)处理的C类缺陷,经机电运行科确认后,检修消缺时间不得超过24-48小时,消缺工作视具体情况应提前1天办理工单,生产计划科安排停电或倒换系统,并保证开票的次日早8:00具备检修条件。

3.2.6 对于检修难度较大或系统倒换困难需要进行技术论证才能进行处理的B类缺陷,经机电运行科确定作为月度计划安排,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后完成缺陷的处理;如确实因为技术难度较大,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在制定防止缺陷扩大措施后,由各站申请办理缺陷转类申请或延期申请,列入季度检修维护计划,由机电运行科组织并根据该缺

陷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再交由各站检修人员落实安排具体处理时间;

3.2.7 对于需要停机或停电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D 类缺陷,机电运行科应进行缺陷的延期批准,并组织制定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后,作为周计划检修列入最近一次的停机或停电消缺检修计划。各站应积极进行检修准备,在具备消缺条件时及时组织消缺。

3.2.8 对于具备处理条件的D类缺陷,由各站组织在

24-48小时内完成消缺;由于缺少材料、备件等原因不具备消除条件的C类缺陷,经机电运行科确认后,进行延期批准并核定具体消除时间,各站检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任务,对于月度内能够消除的缺陷,必须在当月内完成消缺,实现月结零。

3.2.9 对于设备的渗漏类缺陷,如油泵、轴承、阀门等,各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进行延期消缺。

3.2.10 如需转类(转至检修计划或停机消缺)或延时的B类及以上缺陷,由机电运行科办理“设备缺陷转类、延时申请”(见附件)。

3.2.11 对电站发生的重大事故等紧急缺陷,按照事故抢修规定进行处理,即时报机电运行科、生产计划科等相关领导。

3.3 缺陷管理与考核:

为了便于各站班组消缺统计、分析和对比,以判断部门缺陷工作管理水平,对各类缺陷的消除给出一定的时限,此时限已包含办理工作票和运行人员做措施的时间,未在规定时限内消除的缺陷属于消缺不及时。对于A类缺陷:应在第一时间紧急处理消缺;B类缺陷:需在停机或大小修中处理,在月、季度计划检修中消缺;C类缺陷:各站检修人员应在72小时内消除;D类缺陷应在48小时内消除。

3.3.1 因缺少备品配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处理完的缺陷,经机电运行科确认,并重新核定应处理完时间,各站检修人员应在规定内的时间处理完,但仍统计为未及时处理缺陷,在上报时注明。

3.3.2 对于已在规定时限内消缺完毕,但由于系统(或设备)未投入运行而不能验收的缺陷,不统计为未及时消除的缺陷;如果设备投入运行后动态验收不合格则统计为未及时消除的缺陷。如果跨月验收不合格的缺陷,则在下个月统计,但在分析时应注明。

3.3.3 机电运行科于每月5日前完成A-D类设备缺陷统计报表,内容包括缺陷数量和类别、消缺率,消缺及时率,重复缺陷的发生率以及缺陷发生趋势等(具体格式见附页),机电运行科对各站的检修设备消缺工作组织不力、消缺不及时、消缺率低等问题提出考核意见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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