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企内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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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投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集团正常经营秩序,促进集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内部审计成果作为集团考核、奖惩及任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设立审计法务部,负责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管理层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操守,定期完成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配合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负责对财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真实性、资产权益安全性及经营活动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内控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五)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对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

(七)审议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承办集团部署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参加涉及财务及经营事项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经营活动等资料;

(三)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向集团负责人报告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及资产损失行为;

(五)集团负责人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集团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配合外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

(五)合同审计:是指对集团及子公司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六)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投资融资、大额资金使用、全面预算、资产经营、资本运营、重大购销活动、信息系统、重大资产处理、清算、破产、安全环保管理和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等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调查;

(七)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一)审计项目组。审计任务实行审计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成员可由内、外部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组长由审计部门委派。

(二)审计工作报告。向集团负责人及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事项:

1、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2、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业务规范;

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重大事项专项审计报告、内控风险评价报告;

5、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工作计划。集团审计法务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每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项目开展。

1、审计准备。确定项目组负责人,配备人员,调研培训,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内容及项目组分工等事项。

2、审计通知书。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和现场审计工作进度安排。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时送达。

3、审计实施。审计项目组召开进点会,并开展现场审计,主要内容包括收集材料、问卷调查、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客观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4、征求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有关审计报告初稿意见。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在采纳相关意见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

6、审计决定。对违法违规及造成资产损失等行为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经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下发,要求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

7、后续审计。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审计档案。审计机构对已办结审计项目,按规定建档并存档。

(三)审计工作总结。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主管领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审计法务部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通知书》

附件2:《审计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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