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_国际人权法_突恩诉澳大利亚隐私权保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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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恩诉澳大利亚——隐私权的保护案
[案例状态]已审结
[涉案国家]澳大利亚
[审理机关]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ssion(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案情摘要]
突恩对澳大利亚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刑法典》的规定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该刑法的存在使他本人受到了实际的影响。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塔斯马尼亚刑法的上述规定不是以刑法打击同性恋行为、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合理的方式,或与防止艾滋病传播相称的方式,它违反了松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
澳大利亚政府接受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废除了塔斯马尼亚刑法中关于同性恋行为非法的规定。
[学理词]
隐私权
[法律点]
禁止同性恋行为是否侵犯人权中的隐私权?
[案件背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
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2、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案件事实]
突恩对澳大利亚提出申诉,认为《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刑法典》的规定违反了松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因为根据该刑法典,各种形式的男人之间的性行为都是违反刑法的,包括成年男性之间彼此同意的在私下里进行的各种同性恋行为。
塔斯马尼亚是澳大利亚惟一有这样法律的州,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很少被强制执行。
就第17条而言,成年人之间彼此同意的在私下进行的性行为是属于“隐私”这一概念的范围的,塔斯马尼亚刑法的存在使突恩先生受到了实际的影响。
[当事人诉求]
一、突恩对澳大利亚提出申诉
认为《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刑法典》的规定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并且该法的存在使他本人受到了实际的影响。
二、塔斯马尼亚当局辩称
以刑法打击同性恋行为是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合理的方式,或与防止艾滋病传播相称的方式。此项规定符合公共健康的需要。
[裁判要旨]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争议
一、《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刑法典》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
人权委员会认为塔斯马尼亚刑法的第122(a)、(c)和123部分干涉了突恩的隐私,就第17条而言,毫无疑问,成年人之间彼此同意的在私下进行的性行为是属于“隐私”这一概念的范围的。
二、关于塔斯马尼亚当局人为该项规定符合公共健康的需要
委员会认为,以刑法打击同性恋行为不能被认为是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合理的方式,或与防止艾滋病传播相称的方式。
三、委员会没有接受塔斯马尼亚当局的观点
为了公约第17条的目的,道德问题是排他性的国内关注事项,因为这将为一大批干涉隐私的法律逃脱委员会的审查打开大门。委员会注意到,除了塔斯马尼亚,规定同性恋非法的法律己经在全澳大利亚被废除了。即使在塔斯马尼亚,关于刑法的第122和123部分是否应被废除也没有一致性的意见。更进一步考虑到这些法律没有在塔斯马尼亚强制实施,这也说明它们对保护塔斯马尼亚的道德并非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塔斯马尼亚法律的规定没有通过“合理性”检验,所以它任意地干涉了突恩先生在公约第17条第1款下的权利。
澳大利亚政府接受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废除了塔斯马尼亚刑法中关于同性恋行为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