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新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新规定

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在实际的业务中经常发生,那么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项规定不够明确,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造成财务人员对于利息的税前扣除如何计算很是迷惑,主管税局对于利息的计算也是没有明确的标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这个问题有个规定: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

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这个公告对于利息的计算有了规定,但是对于利息票据还是没有明确,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发票?自制的收款或者支付凭证税前扣除能否认可?还需要企业和主管局沟通确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