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厅 川财工[1998]32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厅

川财工[1998]32号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地、州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掌握好基本生活费保障对象和保障工作原则

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无生产或工作岗位,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有关劳动收入的人员。厂内轮训、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脱产接受学历教育人员等不视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企业负担为主,政府、社会筹资补助的原则。国有独资盈利(含不盈不亏)企业和国有参股、控服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筹的因难企业,可申请财政和社会筹资金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生活费标准

各市、地、州劳动部门应商财政部门,按川委发[1998]1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尽快提出建立或完善本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报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标准。

三、认真做好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各政府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统筹安排。资金来源:一是财政列入预算安排部分。这部分不得少于实际需要的三分之一;二是社会资金划入筹集部分。主要组成是失业保险新增额的全部和按上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金的20%,向使用外来务工者单位征收的再就业补偿金的一部分、社会捐助的全部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按规定提高比例后,省属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增加部分,全额划入省本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保障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部分按规定的中央财政解决。社会筹集资金部分,可向征收本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同级政府的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申请。

四、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操作办法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其他代管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应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并报同级政府的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备案。按本意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全额自行负担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落实资金,委托"中心"代发。

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补助按月或按季报批,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同期本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发放下岗职工基生活总额的三分之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自行负担有因难需要补助的,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凭批件,从同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将补助金直接拨给企业。企业申请补助金的表式和报送的相关资料,由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制发和规定。

"中心"应保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的缴纳。下岗职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含企业发给的各种补贴)等于或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个人应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个人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个人应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缴纳下岗职工两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申请补助。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人应交额的三分之二。应缴额以上年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额部分"中心"应通过企业筹资解决。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财政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拨给"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