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指导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保局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指导意见
环保局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进程,充分运用经济政策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以《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为指导,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现就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以及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策略措施。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保留发展空间。
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是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方式。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增长,在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要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杠杆作用,提升社会和企业环境保护意识。
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促进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创新环境经济政策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率先
建成大河西先导区试点工程,发挥我市在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的必然要求。
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有力举措。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直接相关。如果不加速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则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市实施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环境资源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同时”保证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绿色信贷”、“绿色税收”以及“绿色财政”等八项制度。
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
坚持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
按照省关于排污权主要污染物交易的规定,我市现阶段主要开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扬尘、二氧化碳为主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在国家、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范围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污权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环境资源交易所作为主要污染物交易平台,引入市场机制,允许融入社会资本,支持环保事业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环境资源补偿包括城市大气环境资源补偿、流域水环境资源补偿和生态环境资源补偿三个方面:
1、城市大气环境资源补偿机制。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为补偿因
子,以建设单位为补偿责任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资源补偿。
2、流域水环境资源补偿机制。以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补偿责任主体,以化学需氧量、氨氮为补偿因子,对境内区、县主要跨境河流开展流域水环境资源予以补偿。
水环境资源补偿采用超标补偿和达标补偿两种方式。如县交界断面水质指标超过断面控制目标的,上游县政府将对其下游县政府进行经济补偿;如交界断面水质指标优于断面控制目标的,下游县政府将对其上游区、县政府进行经济补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交界断面,制定断面控制目标值,建立断面自动监测系统。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并设立专户用于水环境资源补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扣缴、补偿资金。
3、生态环境资源补偿机制。生态环境资源补偿机制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
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损害林地、绿地、湿地、土壤、山体、水体、农田、动植物、景观等各类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者、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受益者、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结果等级较低的各级政府、生态保护投资者等支付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护志愿者无偿捐赠生态补偿资金,补偿管理机构使用生态补偿资金保护、改善、恢复、重建生态系统的活动。
建立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划分环境风险企业,对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砷制品以及涉镉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全面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全面投保;在造纸、规模以上养殖业等企业逐步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依法建立投保企业优惠政策、奖励制度以及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资金。环保部门要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和环境风险防范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在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
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中,大力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介工作。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充分评估其环境风险和影响,尽可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遭遇突发环境事件,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
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保证金机制
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三同时”制度
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轻工、纺织、黑色冶炼、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医药、电力、建材、机械、饲料、食品、酿造等行业对环境和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缴存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保证金由负责环评审批的同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由收存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保证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息全额退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要求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缴入同级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包括事件受理、调研勘察、组织调解、行政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五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