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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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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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数≤500 人,年销售 收入和资产 总额≤2亿
产品和服务 不属于国家 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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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价指标 评价所得分值 不>60分,且 科技人员指标 得分>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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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填报上一 年及当年 内未发生 重大事件
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
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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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撤销资格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 不再符合《评价办法》 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01
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的;
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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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 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将按照《评 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 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 案表》“具有相应资格的批准文 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 次,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 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费用 文件完成备案,做好资料留存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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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条件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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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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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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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 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 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 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 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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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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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有 效期内 的资格 证书
近五年内 获得过国 家级科技 奖励,并 在获奖单 位中排在 前三名
拥有经 认定的 省部级 以上研 发机构
近五年内 主导制定 过国际标 准、国家 标准或行 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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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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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效期、数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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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从公告之日 起至次年3月 31日前有效
已入库的应在每年3月31 B 日前通过服务平台更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并对自身是否仍符合科技型 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 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 管理部门赋予新的入库登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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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重视年度更 新工作,以 便能够及时 享受有关科 技型中小企 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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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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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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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有严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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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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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资格,所得税处理措施 04 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企业
所得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 的税款。
九、抽查需要准备的条件
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
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
债表》等证明材料。企业在上传有关信息后须留存纸质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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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管控
变更手续 01 入库企业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
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 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 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跨区域处理措施
02 为解决评价工作机构所在区域迁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复认定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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