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2008-12-23 字体显示:大中小

闽人防办〔2008〕148号

人民防空办公室:

强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现就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人防工程设计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各级人防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时,项目的设计应实行招标发包。有下列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人防指挥工程及其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抢险救灾的;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列入国家或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人防工程,凡涉及有保密要求的项目,应由人防或军队系统具备人防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人防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具体承揽的业务范围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仅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乙、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不能承担单建式和坑、地道人防工程设计,但可承担以下防护等级和建式人防工程(即防空地下室)设计。

级设计单位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其工程的防护等级和规模要求不受限制;

级设计单位可承担中、小型规模的五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级设计单位可承担小型规模的战时功能为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连接通道等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取得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各种防护等级、类型和规模要求的人防工程设计;

)取得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除人防指挥工程以外的中、小型规模的人防工程设计;

)居住小区内根据“结建”政策采用易地建设方式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由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人防专业设计单位,可承担相应规模和范围的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等的技术咨询任务。

人防工程投资规模的划分,应根据国家人防办的有关规定执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投资规模确定,可根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计算标准

作为承受上部主体建筑结构荷载的防空地下室,是建筑工程主体的组成部分,由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计。主体设计单位因条件限与具备人防工程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

凡在本省范围内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先征得省人防办审核同意后报资质审批部门批准。获得人防专业资质的设计单案,其主要信息将在福建人防网()公布。

省外人防工程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入闽承接设计业务的,按闽人防办﹝2008﹞51号文的要求执行。

各级人防办应根据福建人防网公布的人防工程专业资质设计单位的相关资料,核实其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出图章以及注册人员执业信息等情况,确保人防工程的设计质量。

、省人防办将加强人防工程专业资质设计单位的动态管理,不定期地开展质量检查。未经核准备案、超出资质范围承接任务的设计单防工程设计文件视为不合格资料,不得作为人防工程建设依据。同时,对达不到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其备案。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防办关于省外设计单位入闽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福建省人防办关于省外设计单位入闽承接人防工程设

计业务备案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湄洲岛管委会人防办:

现将福建省人防办《关于省外设计单位入闽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闽人防办[2008]51号文1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防工程设计备案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省外设计单位入闽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提高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省外设计单位入闻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省外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下列人防工程设计任务前。应向省人防办办理入闽备案手续。

(一)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新建及改扩建的人防工程项目;

(二)其他的单建式、坑道式、地道式人防工程项目。

在我省从事上述第2点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省外设计单位,应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常驻设计技术力量,保证适时提供技术服务。

二、办理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要求入闯承接人防工程业务申请报告;

(二)单位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上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所在地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四)省外设计单位入闽承接人防工程业务备案登记表:

(五)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入闻负责人身份证等:

(六)入闽承按人防工程设计任务各专业主要设计人臣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省外入闽设计单位务必于在2008年7月15日前,将有关备案资料报省人防办工程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省人防办将适时公布已备案的省外设计单位主要信息情况(包括出图章、注册人员执业章印模、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等)。

四、各级人防办要加强对省外入闽设计单位的报备管理工作,对未经报备的省外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将不予审批。备级人防办在选择设计单位承接系统内专项人防工程时,若属省外设计单位的,应督促其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参加人防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