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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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

发布时间: 2005-02-02 08:55:45 浏览量:1403

江津市人民法院政治处郭明华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该适用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并不鲜见。该适用而未予适用的在审判阶段较明显,不必适用而适用或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主要反映在执行阶段。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者还直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强制措施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未正确熟练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要领。由于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界人士对“适用”这个实践问题较难探讨著述,法官探索交流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责无旁贷。笔者就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领域,试就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浅述于后,以期抛砖引玉,深化强制措施适用性探讨。

一、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的保障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

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它本身不是诉讼程序,而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措施。它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制裁,更不同于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后三者是对违反实体法行为给予制裁,而强制措施不是制裁。强制措施是以排除妨碍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目的,不是以制裁为目的。虽然强制措施中罚款、拘留也具有

处罚性质,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上均有不同。前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适用主体包括公检法机关;前者的适用对象是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后者的适用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前者的适用目的是排除已经实施了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障碍,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后者的适用目的是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逃跑、自杀或进行犯罪。

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分认识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作用。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往往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妨碍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举证权乃至胜诉权。只有及时正确的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制止妨害,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

(二)保障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实践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时有发生。只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排除妨碍,取得案件所需证据,保证审判和执行的正常进行。

(三)保障开庭审判的正常进行。开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

否有效行使审判权。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无视法庭纪律,藐视法庭,甚至哄闹冲击法庭,使开庭审判难以正常进行。只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正确的强制措施,才能保证开庭审判的正常进行。

(四)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能否履行,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现实中,有些被执行人以隐藏、转移、毁损财产等各种方式妨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甚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断然对其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方能有效排除妨害,保证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五)营造良好的诉讼秩序。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除法律规定性作用外,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那是放任对民事诉讼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导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蔓延;不该采取而随意采取、该适用而未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则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诉讼意识和行为,造成人们难以适从,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只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才能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才能有效促进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

三、把握强制措施正确适用的基本环节

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是一件说起容易做起难的事情。因为法官在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妨碍民事诉讼的现象比法律规定的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真正做到正确适用强制措施,需要法官熟悉法律,查证妨害行为,准确分析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适当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把握强制措施正确适用的基本环节,是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基础。

(一)熟练掌握强制措施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设专章作出规定,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至第127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97条至101条、《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法发[1992]25号)、《关于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民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法[1994]130号)、《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法[1996]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法发[1993]4号)、《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法函[2000]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发[1993]40号)等文件中。熟练掌握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些规定是维护诉讼秩序的最强硬的手段,也应当掌握,以便分清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采取强制措施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把握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要领。

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要求做到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查证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必须准确把握强制措施实体适用的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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