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煤验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燃料管理部

汽车煤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汽车进煤质量,增加煤质管理的透明度,加强煤质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对汽车运煤质量管理中出现劣质煤的处理程序如下:1.汽车煤验收总体规定:

1.1 煤场管理人员必须对入厂汽车运煤进行车车检查验收;

1.2 煤场管理人员对发现的劣质煤、着火煤、掺假煤及水分较大的来煤,必须做出质量处理;

1.3 煤场管理人员发现来煤质量出现较大变化时,必须重点检查,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汇报,以便尽快查明煤质变化原因;

1.4 煤场管理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来煤,有扣1吨及以下的处理权限;

1.5 对于质量较差、需扣1吨以上的来煤,必须由班长或技术员检查核实并签字;

1.6 对于质量严重不符合发电要求、需拒收退回的来煤,必须由煤管员和班长签字、公司管理人员检查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方可到磅房办理有关退煤手续;

1.7 质量严重不符拒收退回的煤车,司磅员必须做扣为零吨的处理,并在扣吨卡和过磅单上盖章后必须由煤管班班长签字;

1.8 质量严重不符拒收退回的煤车出门时,门卫必须认真检查过磅单和扣吨卡,确认该车扣为零吨后,收取过磅单第二联(红票)并进行登记,方可允许其出门;

1.9 门卫收取的煤票应及时交到安保公司,由安保公司送交燃料管理部统计。

2.司磅员外观验收

2.1煤炭到厂后先要进行外观检查,对矸石较多的煤、风化煤、劣质煤及其它有异常情况

的每不得过磅进入厂内。

2.2对外观验收合格的煤方可上磅过秤。燃料管理部司磅员在过磅前须通过目测燃煤外观

来判定来煤质量好坏,即通过目测燃煤的颜色、粒度、水分状况来判定。颜色随煤种、灰分不同,主要是看是否掺土、砂、渣等;粒度要求煤块直径小于250mm;水分要求,主要看是否有掺水现象。如果不符合要求则拒收,并汇报燃料管理专责,将劣质煤拒绝

在入厂之外。

2.3司磅员接到原始票后,必须检查过磅单是否完整准确,票据不完整者不予过磅,司磅

员核对车号、矿名、煤重量与原始票相符。

2.4过磅过程中发现与矿方数量误差值在300KG以上者,停止过磅,并及时汇报有关管理

人员查明原因。

2.5凡对我方过磅数量有争议者,及时汇报部里有关人员与矿方协商处理,严禁私自处理。

2.6过磅时必须先由开票人开出票据,然后再由过磅人过磅,并要有过磅人、开票人的签

名,严禁相互顶替或一人过磅。

3 煤管员煤质验收

3.1 司机拿到过磅单后沿着指定路线到达煤台。煤管员接到过磅单后核对车号、煤种、矿名与票上是否相符。

3.2 对煤质有重大疑问的,责令其停止卸煤并通报部门主管人员核查核实后再作处理。3.3 对有柴草、木块、泥土、沙土、矸石等杂物的要进行扣吨处理,情节严重作通报部门主管检查核实后作返回处理。煤台卸煤过程中,煤场管理员发现煤中混有石头、土、沙子等,按合同中条款扣吨。发现煤质较差,但无其它夹杂物时,联系采样人员做采样处理。并汇报燃料管理专责,确认煤质太差,与矿方煤质不符时,立即停止卸煤工卸煤,采取原车返回或按合同中条款与矿方协商处理。

3.4 在卸煤过程中发现煤中有掺假现象时,煤场管理员应立即停止卸煤工卸煤,适度适量扣吨,并汇报燃料管理员,根据情况给矿方出书面通知,暂停进煤再做处理。在卸煤过程中发现有“三块”时,立即制止卸煤工卸煤,将“三块”全部捡回车上运出煤场,过磅后做扣吨处理,并矿方电话联系,要求矿方进行纠正。

3.5 卸车过程中检查车底如发现有异常情况作扣吨处理,对作假严重者通报部门主管检查后作返回处理。

3.6 对上下分层的煤(上面装为煤,下面装劣质煤)要作扣吨处理,并通知有关质检部门采样后再卸车。

3.7 对水分过大的煤根据有关制度应作扣水分处理。

3.8 煤质检查合格后,煤管员签字卸煤。

3.9 进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可采用政府商检部门检定的符合商务结算的计量设备进行计量,也可用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检斤率应达到100%,以确保进厂煤数量验收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3.10 进厂煤计量设备(轨道衡、地中衡和电子皮带称等)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方可使用。

3.11 进厂煤数量验收时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签订的全水分上限进行实际验收。

4 返回、盖过磅专用章

4.1 司机卸完煤后应拿着煤管员签字后的票据到磅房盖过磅章。

4.2 司磅员应核对票据,检查是否有煤管员的签字或盗签现象,负责不予盖章,并汇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

4.3 对有关扣吨的票据对打出扣吨卡贴在原有票据上并盖章。

4.4 对返回的车辆应打出返回卡贴在原有票据上并盖章。

5 出门

5.1 凡出厂门的拉煤车辆应检查煤是否卸干净,否则不予放行。

5.2 对返回的车辆,在返回卡上应有班长或有关部门人员的签字后方可放行。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燃料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燃料管理部提出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宋林林

审核人:杜春晖

批准人:陈荣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