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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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人身自由)
某省一县城有一处著名的旅游胜地。
为了创收,该县人大作出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规定:凡是通过该县著名旅游胜地的车辆,一律征收过路费。
有一天,北京市的一位商人杨某开自己的私家车去该省某一大城市,恰好路过该县城,在通行过程中遭到该县有关人员的拦截,声称: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想要从此过,留下买路钱。
同时声称有本县人大的规定为凭。
为此,杨某拒绝交付“过路费”,遭到该人员的扣押。
【问题】
1、该县侵犯了杨某的何种宪法权利?其宪法依据是什么?
2、县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征收过路费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
3、杨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分析:
1.杨某拒绝交付“过路费”,遭到该人员的扣押。
《宪法》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县人大没有权利制定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也就是说,县人大根本就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去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