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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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沿基地边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多层住宅山墙外不作为小区通道的,其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
(二)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10米;
(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考虑光照要求,各自退让不得小于第五章有关距离规定要求的一半。
第二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长期保留的河道),其两侧新建的建筑物退河道规划蓝线距离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并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一条沿铁路两侧兴建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20米;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5米;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大于3米。
(四)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与轨道中心距离小于其高度一倍时,以及危险品仓库、厂房等,须经铁路主
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的区域;
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6—10千伏5米; 10-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地下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缆电力电缆线向外延伸所形成两条平行线的距离。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的计算以建筑物最外轮廓线确定(不包括挑出的踏步、雨篷及挑檐等局部外伸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章所规定的建筑退让,不包括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化隔离带,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退让应按绿线边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确定应满足日照要求为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敷设,以及居住的私密性要求。住宅、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病房等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选择较好朝向。
第二十六条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平行关系确定建筑间距,两幢建筑物之间的夹角在90度±15度之间的,按垂直关系确定建筑物间距。
第二十七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与正南方向夹角小于15度,下同)其建筑间距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旧城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5倍。
第二十八条多层条式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布置偏角在15度—60度之间的,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
艺要求以外,其间距一般不宜小于12米。
第六章道路和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及必要的设施。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系统是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交叉口和公共停车场组成。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一般按下列规定控制:
快速路:30米以上
主干路:40米以上
次干路:25—40米
支路:15—20米
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组成,不包括红线外的绿化带。
第四十一条快速路是城市组团之间联系的重要交通干道,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和人流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建筑的出人口应加以控制。
第四十二条为满足各种管(杆)线敷设的需要,宜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靠外侧设置各种管线的敷设带。
第四十三条为满足城市景观和环保要求,在主要道路红线外宜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四十四条公交汽车站距交叉口的布置距离主次干道非机动车外侧自缘石交叉点量起,一般不应小于60米。
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需要设置立交桥的交叉口,交叉路口改造时应根据立交桥的形状留出建造立交桥所需要的用地。
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可分为外来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外来货运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组团外围靠近城市组团人口干道附近地区,城市组团出人口的主干道附近;市内机动车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体育、娱乐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修建,可与人防工程结合,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第四十七条停车场的配建
(一)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写字办公楼、影剧院等,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及供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
(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人所属单位工程之内;所交付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和出租,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场应符合表6—1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区总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第五十五条小区道路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用于消防、救护以及商业运输和垃圾清运等功能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小区的道路可分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米;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10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无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0米;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4-6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米,无供热管线不宜小于8米;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米。
第五十七条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且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不宜小于75度;
(二)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在尽端设置12乘12的回车场地;
(三)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以在梯步旁设置推自行车的坡道;
(四)小区内并应考虑无障碍通道。
第五十八条小区内的道路应考虑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管(杆)线、燃气、通讯的设置位置,在采暖供热区还应考虑设置供热管线位置,同时还要考虑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和预留埋设位置。
第八章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五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重视城市轮廓线,视角通廊和自然山水等景观要素的有机结合。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以及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丰富城市景观。
(二)城市重要地段道路两侧不宜建住宅楼和商住楼,确需建造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
(三)严格控制沿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小型商铺带。
(四)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五)沿街建筑立面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六)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周边建筑立面协调,且不得外扩,并按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