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G诉刚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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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曹晓群学号:14020051 班级:14法学卓越班

美国FG公司诉刚果案

请结合国家豁免规则和中国有关法律,分析香港法院对上述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分析:根据案情我们知道此案件牵涉问题在于美国在香港法院对于刚果的起诉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的问题,这个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开始分析。

一是刚果是否享有国家豁免权,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规定。刚果满足国家豁免权的主体要求,另外此案虽涉及商业交易,但国家豁免原则是由主权国决定,在本案中,美国在香港法院起诉刚果,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而中央授权香港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第十三条涉及宪制上的权力分配问题,香港获授权处理的是“对外事务”,只是“外交事务”的一部分,给予主权国家司法豁免权是中央国家独有的权力,香港并没有此权限。由于中央没有就国家豁免权制订全国性法律,香港法院只能依照中央行政机关的外交政策判案,中国政府采纳“绝对豁免权”原则,香港不能采纳其它原则。

二是香港法院是否享有对于国防外交事务的管辖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外交事务,基本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此条表明,香港法院原有管辖范围不变。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但基本法第19条第2款还规定了限制和例外,即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从上述基本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看,不论香港回归前,香港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在回归后,依照基本法,香港法院是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案件的。至此基本法第十九条列明本港法院虽然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行为没有管辖权,法院必须与处理外交事务的行政机关口径一致,《基本法》应加于《普通法》之上。香港终审法院决定就该案提请全国人大释法的行为,这是终院确认了其宪法责任,即如果符和有关条件特区终院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香港的管辖权问题涉及的是我国主权问题,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还是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因此贯彻中国政府的行政方针无可厚非。

因此从以上两点来看,香港法院对上述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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