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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业务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托业务票据管理,明确信托业务票据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信托业务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将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信托业务的的发展和公司内控管理要求的提高,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信托业务票据的范围
第三条信托业务票据包括以下内容
1、从各开户行购买和领取的银行结算票据、支票等;
2、用于资金划拨的银行空白凭证;
3、从各开户行取回的银行收、付款回单等;
4、付款人交来的支票、银行汇票;
5、银行出具的银行定期存单;
6、我公司收到的发票和由我公司开据的收据等。

第三章信托业务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
(一)常用的银行结算票据主要有:信汇凭证、电汇凭证(结算业务委托书)、进账单、业务收费凭证、空白凭证领用单、支取凭条等。

(二)信托资金清算岗应对上述空白凭证按照银行的类别分别存放,专户专用的银行结算票据应按照账号分开保管并注明项目名称及账号。

(三)信托资金清算岗要随时留意上述空白凭证的数量和凭证样式的变化,如发现数量不够或者凭证样式变更,应及时购买或更换。

(四)信托财务核算岗负责向银行索取收、付款回单,并应注意及时更新银行客户经理联系册的信息,及时联系开户行索取银行原始凭证。

对于无法取回银行原始凭证的,应做好统记,必要时可请业务部门协助索取。

相关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信托财务部门向开户机构索要银行原始单据。

第五条支票的管理
(一)为信托项目所开立的信托专用账户只能使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付客户用款等,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1.信托资金清算岗在填制支票时应注意准确填写所有内容,包括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等,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方可使用。

2.若由业务人员取走支票的,业务人员需要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中签字并记录支票编号及取走日期(附件1)。

同时,资金清算岗需在付款通知单上注明支票编号,以备日后查账。

3.若需将支票邮寄异地办理付款的,资金清算岗需要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中记录支票编号、邮寄日期及快递单号。

同时在付款通知单上注明支票编号,以备日后查账。

4.填错的支票应裁角作废,连同支票根一起,加盖“作废”字样后进行登记、存档,不得销毁。

(二)收到客户交来的支票,入账前由信托资金清算岗检查支票日期是否过期,印鉴章是否清晰,签章上的付款单位是否为应付款单位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收到客户交来的支票一般应先进账再对外支付,不得背书转让。

(三)尚未使用的支票由信托资金清算岗保存在保险柜中。

1.支票应按照不同账户分开保存,防止混用。

2.信托资金清算岗应定期将未使用支票数量及编号与支票使用登记簿中登记已使用支票进行核对,确保无支票断号、丢失现象发生。

3.信托项目结束销户时,该账户剩余空白支票应全部裁角作废,并交给开户行。

第六条汇票的管理
收到银行汇票时,信托资金清算岗要仔细检查汇票开立日期是否过期,出票人签章是否清晰,出票人名称是否与合同表
述一致,金额大小写是否无误,还应到银行核对该汇票的真伪。

汇票不使用时应放入保险柜保存。

第七条定期存单的管理
收到银行开立的定期存单,信托资金清算岗核对定期存单上的信息无误后,应将定期存单保存在保险柜中,并在定期存单登记薄(附表2)中做好登记。

第八条发票和收据的管理
一、发票和收据的开具范围
(一)在信托业务中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现金、支票、汇兑等,在确认款项入账后可根据款项性质分别开具发票、收据或回执。

如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公司应税收入,应开具西宁市地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后生效。

如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非公司应税收入,应根据款项性质开具收据、利息/收益回执,加盖公司信托财务专用章后生效。

(二)业务经办人员应线上提交开立收据/回执申请至信托财务部门专门人员,并将收益通知单或收益结算单及银行回单作为附件上传,在开立收款回执子表中载明付款人账户信息、款项用途及金额,由信托财务部专门人员核对附件内容无误,经信财相关领导审批后,开具收据、利息/收益回执。

(三)收据、利息/收益回执上的收付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进账单上的实际收付款单位名称相符,并且都应与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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