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异化的四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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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异化,它是马克思用来表述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重要概念。异化本来含义是指人(主体)的创造物同创造者相脱离,不仅摆脱了人的控制,而且反过来变成奴役和支配人的、与人对立的异己力量。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创造了财富,而财富却为资本家所占有并使工人受其支配,因此,这种财富及财富的占有、工人的劳动本身皆异化成为统治工人的、与工人敌对的、异己的力量,这就是劳动异化。
劳动异化的四个规定:
一、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相异化:资本家为追求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不断剥削工人的劳动产品,工人生产的越多,他自己得到的却越少,创造出的财富越多,他自己就越贫穷,“劳动产品是劳动的对象化,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也是“劳动的现实化”;但现在劳动的对象化却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工人的非现实化;工人对自己产品的关系成了一个异己的关系。
二、劳动行为与劳动者相异化:劳动产品的异化是因为劳动行为本身异化的结果,“工人在劳动过程中感到不是幸福,而是不幸,不能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与智力,而使自己肉体受到折磨,精神遭受摧残”,“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此劳动不属于自己的,而是属于别人的。
三、人的类本质与人相异化:“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与其他物的类当作为自己的对象,而且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对待”,“人的生产活动就是类生活”,“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是人的类特性”,但劳动的异化使劳动生产活动仅仅表现为个人的生活手段,仅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
四、人与人相异化:上述三点论到人对自己劳动产品的异化,对自身劳动的异化,对自己的类本质的异化,“而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所以导致人与他人的相异化。
异化理论从“政治异化”到“经济异化”,最后到“劳动异化”,完成了使马克思的理论研究发生了一个重大转变:从针对“副本”的批判进到针对“原本”的批判,即从对宗教、国家和法的批判进入到对“市民社会”(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批判,对唯物史观的形成有重要意义;不仅指出了“私有财产是劳动异化的直接产物”,而且还提出了“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成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的社会财富”
一、《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是指“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而“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在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问题上,《宣言》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正是根据这句话,前苏联及我国毛泽东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一直把“消灭私有制”当作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重大理论法宝,并把私有制等同于资本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公有制,从而使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染上了严重的“左”倾色彩,使社会主义建设在经过新制度政治狂热所激起的建设狂热之后,因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缺乏生机与活力。在此情况下,许多人开始深思:《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思想错了吗?毫无疑问,《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思想没有错,之所以出现后来社会主义的困难和挫折,是因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相当一段时期都未能很好地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其他着作中的相关思想,全面准确地理解《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深刻内涵。
事实上,《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并不是要消灭一切形式的私有制,而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正如《宣言》所指出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什么是“一般的所有制”?《宣言》没有阐释,但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得到启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写道:“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这就告诉我们,私有制有两种,一种是
非剥削型的,一种是剥削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是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剥削型的私有制必须予以消灭。但是对那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不能简单地消灭,而这种非剥削型的私有制就属于《宣言》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所以,“一般的所有制”就是指不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
《宣言》之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是因为:资产阶级私有制以前的那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已经被资产阶级“工业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瓦解和消灭了,这就使得“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成为私有制的“最后而又完备的表现”。但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后来在总结1848年革命的经验教训时已经认识到,在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其阶级结构及所有制的变化规律是不同的。在比较落后的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小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并没有完全被资产阶级所消灭,而无产阶级也只有与广大的农民、小资产阶级联合才能取得胜利,因而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只能对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进行剥夺,而对于广大农民、小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不能进行剥夺,只能通过合作化的形式进行改造、利用。这一思想可以说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宣言》中“消灭私有制”思想的重要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对私有制两种类型的区分和不同态度,对于我们今天正确看待和处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直以来,我们谈“私”色变,私有制真的就那么可怕吗?是否真的只要存在私有制就一定存在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两种私有制”的表述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本质上就是私有制经济成分,但它不同于“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私有制,而是属于《宣言》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即“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现阶段,我们决不能把发展私有制经济等同于搞资本主义,只要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就可以搞,就可以大力发展。
二、《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对于怎样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宣言》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宣言》还就如何限制、利用资本主义所有制及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10点指导性意见。从这些阐述中可以看出,《宣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即“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并不是一步到位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那么,何时才能最终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呢?《宣言》对此没有阐述,但我们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相关着作中找到正确答案。
第一,私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但又相对不足的必然产物。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以下简称《原理》)中针对“这么说,过去废除私有制是不可能的?”这一问题指出:“私有制不是一向就有的;在中世纪末期,产生了一种工场手工业那样的新的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超越了当时封建和行会所有制的范围,于是这种已经超越旧的所有制关系的工场手工业便产生了新的所有制形式--私有制。对于工场手工业和大工业发展的最初阶段来说,除了私有制,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社会制度。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不仅可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且还有剩余产品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贫穷的被压迫阶级。”这就充分说明,私有制的产生以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但又相对不足为前提。
第二,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必须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基础。正如恩格斯在《原理》中针对“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这一问题时所明确指出的:“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这样的意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能看到:“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第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只是消灭私有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马克思认为,一定时期的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都曾对当时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只要私有制还能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和推动作用,就不要随便加以消灭,事实上也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